內容簡介
該書通過對文獻綜述的對比分析,發現體育旅遊安全保障中存在的核心法律問題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體育旅遊的主體、高危險體育旅遊市場準入、體育旅遊保險、體育旅遊安全保障的責任承擔機制。該書旨在通過對安全保障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結合國際上該領域的實踐經驗,為中國完善體育旅遊的安全保障提供建議。
作品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第二章 體育旅遊及安全保障概述 | 第三章 體育旅遊安全保障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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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與研究意義 第二節 國內外相關研究綜述 第三節 理論基礎 第四節 研究設計 | | 第一節 體育旅遊安全保障主體概述 第二節 國外體育旅遊安全保障主體 第三節 我國體育旅遊安全保障主體的完善 |
第四章 高危險性體育旅遊市場準入制度 | 第五章 體育旅遊保險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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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高危險性體育旅遊市場準入概述 第二節 我國高危險性體育旅遊市場準入 第三節 國外體育旅遊市場準入制度經驗 第四節 我國高危險性體育旅遊市場準入制度的完善 | 第一節 我國體育旅遊保險的發展歷史及法律背景 第二節 我國體育旅遊保險的實施及問題 第三節 國外體育旅遊保險制度及特點 第四節 我國體育旅遊保險問題的完善 |
第六章 體育旅遊中安全保障責任承擔法律問題 | 第七章 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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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體育旅遊安全保障責任承擔的法律依據 第二節 我國體育旅遊安全保障的責任承擔機制 第三節 戶外第一案:判決與爭議 第四節 國外體育旅遊安全保障責任承擔 第五節 我國體育旅遊安全保障責任機制的完善 | |
創作背景
21世紀伊始,體育旅遊作為新經濟形態——體驗經濟的代表形式之一,注重將身體運動和休閒結合,在中國獲得迅速的發展。在體育旅遊市場快速發展的進程中,安全保障問題成為其一大隱患。從層出不窮的體育旅遊傷亡事件,以及逐漸產生的關於安全保障相關的法律糾紛來看,體育旅遊安全保障問題已經成為體育旅遊持續健康發展的阻礙。基於此,《體育旅遊中的法律問題研究》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作品思想
該書重要觀點有:第一,中國體育旅遊的主體由三部分構成:體育旅遊參加者、體育旅遊組織者和體育旅遊管理者。這三部分不是絕對的獨立個體,除了俱樂部和旅行社這兩類體育旅遊組織者外,體育事業單位也介入了市場的運作。另外,協會作為名義上的第三方機構,由於對行政機構的經濟依賴以及制度原因而未能完全獨立,也不同程度地參與到市場運作中。這種主體特點導致組織者存在保險缺失、技術指導缺乏、行業規範不足的問題,管理者存在參與市場比重過大、對市場監管不系統、體育事業單位和協會參與市場的行為影響了體育旅遊項目市場推廣的問題。依附於管理部門的官方協會則存在輔助市場功能缺失、性質模糊、難阻止惡性競爭的問題。結合對國際上體育旅遊主體制度的研究,該書認為多部門管理雖是很多國家難以逾越的架構,但是多方密切合作能保障體育旅遊的運作。另外,管理主體不參與市場以及協會獨立發展有利於體育旅遊的良好發展。未來對中國體育旅遊主體的完善要從管理機構職能的轉變、市場的專業化、協會的整合三方面綜合治理。
第二,完善準入制度是保障高危險性體育旅遊組織者、從業者、參加者人身安全的重要舉措。該書在“安全”“公平”“效益”三個核心準入原則的指導下梳理中國高危險性體育旅遊的準入制度,從體育旅遊組織者、從業者、參加者、行政主管部門四個角度的許可權展開分析。通過國內外對比分析,得出中國體育旅遊準入制度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問題:一是在法規系統方面存在法規的“斷鏈”、缺乏時效性、參加者準入和目的地準入被忽視的問題;二是在準入條件上,存在管理者多頭管理且缺乏準入上的配合、組織者準入缺乏安全標準、參加者準入現行標準不合理的問題;三是在準入程式上存在體育、旅遊、林業等部門之間的準入銜接不緊密,以及由此導致的事前安全評估和後續安全監管難以進行的問題。未來對準入條件的完善需要將各項目共同的準入條件和具體項目的特殊條件相結合,並且建立組織者、參加者、管理者三方約束機制。對準入程式的完善需要將安全評估納入首要環節,並將後續審核和監管結合起來。
第三,中國體育旅遊的保險體系從組織者的角度,可以分為旅行社組織體育旅遊活動的相關保險和俱樂部、社團組織活動的相關保險。從規避組織者風險的角度看,前者發展相對成熟和完善,後者偏重對遊客的保險,缺少對組織者的保險。對比國際上體育旅遊保險,當代中國體育旅遊保險市場的問題是各類保險都存在各自的不完善,滿足不了體育旅遊市場的需求,且有些責任免除有待合理調整。中國體育旅遊保險制度的完善可考慮從三方面著手:首先,設立針對俱樂部、社團的責任險,以及針對猝死、救援、“自由行”等體育旅遊市場的特殊保險;其次,制定並推廣普適性風險級別指導標準,以此為依據開發險種,可考慮依據不同風險設立強制和自願購買相結合的投保制度;最後,保險的安全作用需要和其他的風險防範措施結合起來。
出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