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實驗區活動

體育實驗區活動,是近代中國南京政府時期為更有效地推進社會民眾體育發展而採取的一種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實驗區活動
1932年,在《國民體育法實施方案》中首次提出了體育實驗區活動,並更公布了八項具體規定:
第一,各省市從1932年度起,須辦理體育實驗區一所,時期暫定為兩年(在何縣舉辦,由教育廳指定)。第二,從1934年度起,各省市實驗區所實行的辦法普及到全省各市縣。第三,實驗區之行政人員如下:教育廳特聘專家一人為本區主任,主持本區一切事業,縣教育局體育指導一人,襄理本區事務,民眾教育館農民教育館特派幹事一人,公安衛生警察若干人,聘任幹事一人至三人,特約區教師一人,該區內之體育場場長。第四,關於職員之薪金,聘任幹事,特約醫師,由實驗區供給,其餘各職員,由原有機關支給。第五,常年經費,在實驗時期內,由教育廳設法,兩年普及後,由教育局支給,並列入預算。第六,實驗區行政系統構成為:教育部主管體育科→教育廳第三科→區主任→體育股、保健股、宣傳股、總務股→幹事及助理人員。第七,實驗區區址,可設在體育場內。第八,實驗區事業如下:每年舉辦民眾業餘運動會二次至四次;舉辦各種球類比賽;組織國術班(如中華新武術及太極操等,凡合於科學方法,體育原理者,均可採用);組織各種健身團(如商人早晨有空暇,則組織商人早操班等);巡迴體育與國術指導;每年分別舉行成年男子及婦女健康比賽;體育演講;體育壁報;體育展覽會;體育出版品。
由上可見,這是一個宏大的推動民眾體育發展的計畫。但是由於一般民眾對體育活動既無熱情,又無條件,而有條件參加體育活動的青年學生則又是以學校為活動中心。所以不少體育實驗區只能用組建“民眾體育訓練隊”的辦法,來推行實驗計畫的實施,但這種辦法並沒有能夠得到普遍推廣,加之體育實驗區的民眾參與是以自願為原則的,結果儘管當局和某些體育界人土多方努力,體育實驗區還是相繼夭折。在1945年的《國民體育實施計畫》中,就再也不提體育實驗區一事了。[1]
[1]崔樂泉總主編,中國體育通史,第四卷,人民體育出版社,2008: 1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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