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GB 19079.9-2013)是2014年12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國國家體育總局。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GB 19079.9-2013)規定了射箭場所開放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基本技術要求。《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GB 19079.9-2013)適用於向社會開放的各類射箭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
  • 外文名: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Part 9:Archery place
  • 標準號:GB 19079.9-2013
  • 發布日期:2013-12-31
  • 實施日期:2014-12-01
  • 全部代替標準:GB 19079.9-2005
  • 標準類別:管理
  • 中國標準分類號:Y55
  • 國際標準分類號:97.220
  • 歸口部門:中國國家體育總局
  • 性質:強制性國家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制定背景,編制進程,修訂依據,修訂情況,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隨著中國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許多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危險性大的體育項目日益普及。由於安全隱患大,事故機率高,加強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安全管理和嚴格經營準入條件十分必要。2009年國務院頒布《全民健身條例》,規定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為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制度,因此修訂了《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GB 19079.9-2013)國家標準。

編制進程

2011年10月18日,國家標準計畫《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20110490-Q-451)下達,項目周期12個月,由451(中國國家體育總局)組織起草。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顯示,該計畫已完成網上公示、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發布工作。
2013年12月31日,國家標準《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GB 19079.9-2013)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2014年12月1日,國家標準《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GB 19079.9-2013)實施,全部代替標準《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GB 19079.9-2005)。

修訂依據

國家標準《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GB 19079.9-2013)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修訂情況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GB 19079.9-2013)與《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GB 19079.9-2005)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1. 刪除引用檔案“GB/T17903室內空氣中細菌總數衛生標準”;
  2. 刪除“1m線”術語和定義;
  3. 修改“射箭技術指導人員”的術語和定義;
  4. 增加“發射位置”的術語和定義;
  5. 修改射程要求;
  6. 修改“室外射箭場相鄰兩靶的間距不小於1m”為“室外射箭場地相鄰兩個箭靶外側邊緣的間距應不小於1m”;
  7. 修改“起射線、1m線標識明顯”為“起射線、發射位置標識明顯,並有相對應的靶位號”;
  8. 修改“室內射箭館靶位後及靶牆兩側應有牆或擋板封閉,並有防穿透設施”為“室內射箭館靶位後、靶牆兩側及上下應有牆或擋板封閉等防箭穿透、反彈的設施”;
  9. 修改“室外射箭場靶位後的空間及最邊緣靶位外側應設有明顯標識,並有防護措施”為“室外射箭場地靶位後應設不小於1倍射程、最邊緣箭靶外側應設不小於20m的安全距離或等效安全防護措施,並設有安全警示標識;
  10. 增加“室內射箭館水平光照度不低於100 Lx”;
  11. 修改“提供的每張弓應有與之配套的箭、箭壺、護指、護臂等裝備”為“提供弓箭器材及相應護具(如護指、護臂等)”;
  12. 修改“弓和箭應取得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為“弓和箭應取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13. 刪除“有男、女衛生間”;
  14. 刪除原標準中衛生、空氣要求;
  15. 增加“室內射箭館應設定通風裝置保持空氣流通”;
  16. 增加“弓箭器材應定期進行消毒”;
  17. 增加配備射箭技術指導人員的要求;
  18. 修改了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國家體育總局射擊射箭運動管理中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科學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郎維、遲立忠、董文瑾、蘇寶生、張凱、金宗強等。

標準目次

前言
1範圍
1
2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術語和定義
1
4從業人員資格
1
5場地、設施設備條件
2
6衛生、環境管理要求
2
7安全保障
2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GB 19079.9-2013)規定了射箭場所開放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基本技術要求。《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GB 19079.9-2013)適用於向社會開放的各類射箭場。

引用檔案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GB 19079.9-2013)是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維護消費者人身安全,促進體育產業健康發展的基礎性技術工作。作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準入標準,該標準突出了安全性要求,與《全民健身條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相銜接,確保了政策的連續性和可操作性,將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制度的實施和民眾健身安全提供堅實的技術保障。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9部分:射箭場所》(GB 19079.9-2013)制定的目的主要是確保體育場所的服務質量,規範體育場所的市場準入行為,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安全,維護體育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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