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屍法官,又譯“研訊死因法官”。是對死因可疑或死於監獄中的人們致死的真實原因加以查訊的專業法官。在英國,1194年這種職務便已出現。最初驗屍法官由各郡完全保有地產所有人選舉產生,其職責本來是保護國王財產,維護王室利益,並對郡長權力加以制約。19世紀起,驗屍法官的這類權力逐漸為立法所剝奪。1926年《驗屍法官修正法》將其職責限制在對其所在地區內因暴力或其他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死亡或原因不明的死亡進行驗屍和調查;對監獄犯人的死亡進行驗屍和調查以及根據立法要求所進行的其他驗屍與調查。該法規定只有具有出庭律師、事務律師或合法開業醫生身份的人才有資格擔任驗屍法官。實際上,被任命者均具有律師與醫生雙重資格。調查應在驗屍法官法院舉行,法律規定在許多情況下須由陪審團參加,調查結束後,驗屍法官或陪審團要公布死亡原因認定書及其證明。過去,如果法院認定死因為謀殺、非預謀殺人或殺嬰,便可以將罪行加以闡述並公布被控殺人者的姓名,現在,這樣的做法已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