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契費指的是查驗不動產契紙的手續費。民國三年 (公元1914年) 北洋政府為解決財政困難,以查驗清代不動產轉移契約而收取的手續費。並頒行驗契條例,規定舊契不論典賣,已稅未稅,一律呈官廳查驗註冊,換髮新契紙,凡價格在30元以上者,每張契紙收驗契費1元,註冊費1角; 不足30元者只收註冊費。驗契期限為六個月,凡愈期呈驗加倍徵收辦法,第一期徵收2元2角,第二期加倍,第三期又加倍。由於負擔加重,逃避驗契者多,收入反而減少。民國四年三月,北洋政府財政部又擬定變通辦法,規定愈期 驗契者最高收費2元2角。以是驗契者又有增加。
驗契費系一次性費用,收入逐年遞減,民國3年,收入最高為3180餘萬元,4年減為1650餘萬元,5年只450餘萬元。驗契費的徵收,各省寬嚴不一,輕重懸殊加以官僚舞弊,問題不少。國民黨政府成立後,民國十六年 (公元1927年) 公布驗契條例及章程,規定凡以前舊契,一律呈驗註冊,換髮新契紙,每張契紙酌收契費1元5角。註冊費1角,附加教育費2角; 不足30元者只收註冊費。呈驗期限為三個月,逾期補驗者,加收契紙費10%。只在江蘇、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河北、湖北、湖南、山東等省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