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縣小型水庫管理暫行辦法

騰衝縣小型水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水管體制改革工作,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運行,促進水庫效益發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小型水庫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轄區內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小(一)型水庫和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二)型水庫及從事水庫運行管理和使用水庫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行政領導負責制,水庫所有人(以產權界定登記為準)、管理單位和個人承擔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小(一)型水庫產權上劃縣級的,由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單位和個人承擔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沒有完成產權上劃的,由轄區鄉鎮人民政府、產權人(以產權界定登記為準)、管理單位和個人承擔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小(二)型水庫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產權人(以產權界定登記為準)、管理單位和個人承擔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
第四條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事涉及小型水庫的活動時都有依法維護大壩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國有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所有人(產權人)履行職責;按規定撥付財政維修、管理經費;
(二)組織開展汛前、汛中和汛後檢查,針對檢查出來的問題督促管理單位或水庫所有人(產權人)及時改正;
(三)指導、督促水庫所有人(產權人)編制小型水庫汛期控制運用計畫和防汛搶險應急預案,並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檢查、督查汛期控制運用計畫執行情況;
(四)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小型水庫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
(五)負責水庫註冊登記資料匯總、上報工作,對管理(管護)人員進行技術指導與安全培訓。
第六條小型水庫所有人(產權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建立水庫管理機構、籌措管理人員工資和運行維護費,保障工程安全運行;
(二)負責水庫註冊登記和申報工作;大壩安全狀況或重要指標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三)實施水庫科學調度,開展工程維修養護,定期組織開展大壩安全鑑定;組織工程搶險等應急處置;建立水庫技術檔案,報告大壩安全信息,組織水庫管理人員參與技術培訓等;
(四)定期和不定期開展水庫安全檢查,檢查並糾正妨礙或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行為;禁止在大壩管理範圍和水庫保護範圍內進行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存在安全隱患應限期採取工程措施進行除險加固或整治;
(五)對水庫配備必要的通信工具,水庫應具備有線電話、行動電話、衛星電話、電台、網路等通信方式中的2種以上;
(六)負責水庫防洪預案、水庫調度規程的編制和申報,服從縣防汛部門的調度和安全管理;
(七)負責水庫管理範圍、保護範圍土地確權劃界工作及水庫產權界定登記申報和變更。
第七條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負責小型水庫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定期對水庫進行監測和檢查,及時整理分析監測資料,隨時掌握小型水庫的運行狀況。做好小型水庫運行、調度、水文氣象觀測和庫區檢查及監測情況的記錄;
(二)巡視、檢查、觀測工程運行情況。發現問題的,應制定維修養護計畫,適時組織維修;發現險情的,立即組織搶修,並向小型水庫所有人(產權人)、縣防汛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負責工程設施、設備的養護、維修,制定水庫管護計畫,建立管理責任制。加強日常管理、維護和維修,保證設施完好、運行安全;
(四)按小型水庫運行計畫科學調度,安全運行;
(五)對小型水庫承包單位或承包人實行安全監督管理,制止毀損水庫工程設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為;
(六)建立健全小型水庫工程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經營管理、資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
(七)在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的邊界設定固定標誌,並結合實際,在大壩或水庫顯要位置設定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誌牌。
第三章管理與保護
第八條小型水庫由所有人(產權人)負責組建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工作。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的人員應經培訓後上崗,小(一)型水庫的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小(二)型水庫的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暫時未成立小型水庫管理單位的,小型水庫所有人(產權人)組建臨時管理機構,聘請小(一)型水庫不少於3名、小(二)型水庫不少於2名管理人員,負責水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員名單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管理人員的培訓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九條小型水庫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為產權界定範圍,沒有產權界定範圍的,根據以下標準劃定。
小(一)小型水庫管理範圍:
1.壩區管理範圍:建築物邊緣線起向外30米(平距),主、副壩背水坡壩腳線向外100米(平距);
2.庫區管理範圍:移民、征地線以下的區域或設計洪水位線以下區域。
小(二)型水庫保護範圍:校核洪水位線向外500米(平距)為植被保護區。
第十條小型水庫所有人(產權人)應當保障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所需的運行維護、除險加固等經費。小型水庫所需的除險加固工程經費由國家項目補助資金解決,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征占用土地、林地等補償費。
小型水庫所需的運行維護費,從灌溉、供水、發電等經營收入或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合作等形式的經營權轉讓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解決。縣人民政府按每年每座小(一)型水庫補助2萬元維修、養護及管護經費,小(二)型水庫按每年每座補助8000元維修、養護及管護經費。補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每年財政分兩次撥付至縣水務局,由水務局負責監督、檢查水庫管理工作,並與水庫所有人(產權人)簽訂安全管理契約,按財務管理規定撥付。
第十一條鼓勵小型水庫所有人(產權人)和管理單位利用小型水庫管理範圍內的水土資源、設備和設施,因地制宜地開展綜合經營活動,充分發揮水庫的防洪、供水、灌溉、發電、養殖等方面的綜合效益。綜合經營活動不得影響小型水庫安全和正常運行,不得違反水功能區劃,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污染水體。
第十二條小型水庫所有人(產權人)通過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合作等形式進行經營權轉讓的,其轉讓協定應當徵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備案。不得將小型水庫運行、調度、觀測、巡查等職責採取以包代管的形式交由承包經營的個人履行。
第十三條水庫管理單位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首先滿足生活用水,兼顧灌溉、工業和其它用水。
從水庫取水的單位和個人,要和水庫所有人(產權人)訂立供用水契約,設定符合標準的計量設施,按規定繳納原水費。
第十四條在小型水庫管理範圍內,興建其它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和施工方案需徵得水庫所有人(產權人)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建設過程中,接受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因建設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損壞原有小型水庫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費用或者補償損失。
第十五條小型水庫及其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在水庫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侵占和損毀主壩、副壩、溢洪道、輸水洞(管)及涵閘等工程設施;破壞或擅自移動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及警示牌、界碑、界樁等設施;在水庫管理範圍內築墳;
(二)在壩體、溢洪道、輸水設施上興建房屋或構築物,堆放物料、晾曬糧草、開展集市等活動;
(三)在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開礦、取土、挖砂;擅自在小型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鑽探;
(四)擅自改變水庫水工建築物的功能和性質;
(五)在壩堤上墾植、鏟草、放牧、種植樹木、移動護砌體;
(六)向小型水庫內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庫內築壩攔汊,或者填占水庫;
(七)在壩體、防汛公路及泄洪、輸水建築物上的交通橋上行駛超設計荷載標準、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和履帶式車輛;
(八)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庫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的;
(九)傾倒、堆放、排放影響水庫安全運行或者污染水體的廢棄物;
(十)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
(十一)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
(十二)修建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或發揮效益的其它設施。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從事影響小型水庫管理和安全運行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塘壩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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