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水庫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棗陽市發布了《棗陽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棗陽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水庫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湖北省水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
第三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四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主體為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以及水庫管理單位。
(一)逐步理順並規範小型水庫管理體制。除險加固完成後及承包契約到期後的水庫應歸口到當地人民政府(水利管理站)管理;有條件的水庫也可就近劃歸到市管水庫管理單位管理;未除險加固的及承包契約未到期的水庫由當地政府及水利管理站監督承包契約履行,履行完畢後歸口到當地人民政府(水利管理站)管理。
(二)實施除險加固的水庫完成建設後,應儘快辦理工程移交手續,由除險加固的項目法人與工程所在鎮(辦、區)簽訂工程移交協定,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市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實施監督,並接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等監督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小型水庫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並服從市防汛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
第七條 小型水庫安全及運行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小型水庫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八條 各鎮人民政府(辦、區)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行政管理責任人,並明確其職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劃定工程管理範圍與保護範圍,設立水庫標識及安全運行警示標誌,負責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第九條 已完成除險加固的水庫管理單位,應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機構申報登記。未設專門管理機構的水庫,由所在鎮(辦、區)水利管理站申報登記。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註冊登記資料匯總工作。
第十條 各鎮(辦、區)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明確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督促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履行職責。
(一)小(一)型水庫管護人員原則上應配備2-3人;小(二)型水庫管護人員原則上應配備1-2人。制定並落實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各項制度,規範所轄水庫管理工作。
(二)水庫工程管理範圍劃定標準:庫區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庫內島嶼;主壩、副壩及其禁腳地和溢洪道(主壩為壩高的7-10倍,副壩為壩高的5-7倍,溢洪道兩邊為開口面的3-5倍);渠道及其禁腳地(填方自外堤腳線,挖方自開口線算起,乾渠為線外10米,支渠為線外5米)。工程保護範圍:主壩兩端各200米,禁腳地以外100米;副壩兩端各100米,禁腳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範圍以外50米;渠道從禁腳地外沿算起,乾渠20米,支渠10米。
(三)水質管理:禁止投入化肥、生物肥等污染水體、水質的行為,保證水質不低於4類水質。
第十一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按照水庫管理制度要求,實施水庫調度運用,開展水庫日常安全管理與工程維護及大壩安全巡視檢查,報告大壩安全情況。
第十二條 小型水庫租賃、承包或從事其它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租賃、承包後的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責任仍由所在鎮(辦、區)水庫主管部門承擔,水庫承租人應負責配合做好水庫安全管理有關工作,並按照承租協定的約定承擔水庫安全管理的相應責任。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對重點小型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應成立並明確水庫管理單位;其它小型水庫或劃片成立管理單位,應配備專人管理,明確管護人員。小型水庫管理(管護)人員應參加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技術培訓,學習掌握業務技術,提高水庫管理技能。
第十四條 小型水庫應建立調度運用、巡視檢查、維修養護、防汛搶險、閘門操作、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十五條 各鎮(辦、區)主管部門應根據水庫情況編制調度運用方案,按有關規定報批並嚴格執行。
第十六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日常巡視檢查,重點檢查水庫水位、滲流和主要建築物工況等,做好工程安全檢查記錄、分析、報告和存檔等工作。小型水庫應設定必要的安全監測設施並加強相關設施的管理維護,確保相關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水庫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工程開展維修養護,對樞紐建築物、啟閉設備及備用電源等加強檢查維護,對影響大壩安全的白蟻危害等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水庫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組織所屬小型水庫進行大壩安全鑑定。對存在病險的水庫應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水庫大壩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水庫病險情況決定限制水位運行或空庫運行。對符合降等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按規定實施降等或報廢。
第十九條 重點小型水庫應建立工程基本情況、建設與改造、運行與維護、檢查與觀測、安全鑑定、管理制度等技術檔案,對存在問題或缺失的資料應查清補齊。其它小型水庫應加強技術資料積累與管理。
第四章 養護維修經費籌措及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並落實養護經費籌措辦法,確保工程良性運行。小型水庫養護維修經費以各鎮(辦、區)財政為主,水庫管理單位自收及上級主管部門獎勵為輔。
第二十一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在每年初編制工程養護維修經費計畫,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優先對影響水庫工程安全運行的安全隱患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上級主管部門獎勵的養護維修經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分配計畫,商同市財政部門後進行分配,原則上獎優罰劣,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加強上級財政用於工程養護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專帳。補貼資金專款專用,結餘經費結轉使用,並接受審計部門對專款的使用管理審計。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三條 水庫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小型水庫編制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應與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協調一致。
第二十四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發現大壩險情時應立即報告水庫主管部門、各級人民政府,並加強觀測,及時發出警報。
第二十五條 水庫主管部門應結合防汛搶險需要,成立應急搶險與救援隊伍,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與應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應急預案的宣傳,按照應急預案中確定的撤離信號、路線、方式及避難場所,適時組織民眾進行撤離演練。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小型水庫安全責任制、機構設定及人員、工程設施、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等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管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總體狀況,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督促水庫主管部門改進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及國家、省、市相關小型水庫工程管理的規定製定小型水庫管理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水庫主管部門應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明確責任,落實相關經費,按要求進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各鎮(辦、區)水管站每年應匯總本轄區內小型水庫運行監督檢查和隱患整改資料信息,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督促並指導水庫主管部門加強工程管理範圍與保護範圍內有關活動的運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