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市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管理暫行辦法

為促進騰衝市邊民互市貿易的健康發展,繁榮邊境經濟,加強海關監督管理,騰衝縣人民政府經過調研、制定、修改、完善了《騰衝市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騰衝市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雲南省騰衝市
騰衝市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邊民互市貿易健康發展,繁榮邊境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雲南省口岸建設管理領導小組關於印發雲南省邊民互市貿易場所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雲口岸〔2010〕2號)精神,結合騰衝市邊境地區和邊民互市貿易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根據全市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工作實際,設立由商務、海關、檢驗檢疫、國稅、地稅部門組成的騰衝市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市商務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三條騰衝市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負責開展轄區內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工作,推動邊民互市貿易健康發展。
2.維護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的正常貿易秩序,協助各監管部門開展有關管理工作。
3.驗核邊民身份並核發《邊民互市貿易登記證》。
4.統一收取經雲南省人民政府核准的有關費用。
5.配合各執法部門打擊走私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條組成騰衝市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管理委員會部門職責
有關部門在市邊民互市貿易管理委員會的統一協調下履行各項管理職責。
1.海關在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對互市商品卡口登記,允許互市商品進入互市交易監管區(點),由邊民按每人每天8000元的標準向海關申報查驗,互市交易監管區(點)閘口由海關值守,並按規定負責互市商品的監管查驗放行。
2.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對進出口貨物檢驗登記,對符合檢驗檢疫規定的簽印放行。
3.商務部門負責配合海關做好邊民互市貿易的各項管理工作,協調各管理部門開展工作,檢查邊民互市貿易商品是否辦理相應的申報工作,做好邊民互市貿易日常管理、協調、統計工作。
4.稅務部門為邊民及有關主體提供稅收征稽服務。
5.邊民互市監管區(點)經營企業負責有關後勤保障服務工作,並按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管理委員會規定收取服務費用。
第五條為便於邊民互市貿易開展和規範管理,結合騰衝邊境地區和邊民互市貿易的實際情況,對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實行場所式(閘口式)監管。
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政、優質服務,為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的正常運營提供快速、便捷、靈活、高效的服務,促進邊民互市貿易健康快速發展。
開展邊民互市貿易的邊民應到騰衝市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管理委員會辦理有關備案登記手續,驗核邊民身份並核發《邊民互市貿易登記證》後,方可開展邊民互市貿易經營。
第六條騰衝市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實行限時開放,進出口物品出入通道開放時間為每天08:00至18:00,遇特殊情況需延長開放時間的,由騰衝市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七條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管理模式
邊民互市貿易經營主體嚴格按照“人到、物到、證到”的“三個同時到達現場”原則實施監管。
(一)互市進口商品申報流程和管理模式
中方和外籍邊民攜運入境互市商品向查驗部門申報→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商品交換(邊民互市貿易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查驗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辦理稅費手續(騰衝市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管理委員會)
(二)互市出口商品申報流程和管理模式
雙方邊民互市貿易監管區(點)商品交換(邊民互市貿易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邊民向查驗部門申報→查驗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邊民憑出口手續攜運出境(監管部門查驗發行)。
第八條邊境地區的商店、供銷社等企業收購的邊民互市商品,在未辦結海關進口手續前,按照邊境小額貿易管理。
辦結進口通關手續的進口互市商品,邊境地區的個體戶和企業可以收購,並鼓勵互市商品就地加工。
第九條邊民互市貿易經營按照有關規定,在不超過邊民互市貿易規定金額和免稅商品範圍內進行貿易活動。
國家禁止進口商品、邊民互市進口不予免稅清單項下商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允許邊民互市貿易的進口商品,不得通過邊民互市貿易免稅進口。
國家禁止出口商品和應徵收關稅商品不得通過邊民互市貿易出口。
國家限制和涉及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天價值在人民幣8000元以下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超出限額規定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中方邊民開展邊民互市貿易交換活動,必須憑身份證或“中緬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經市邊民互市貿易管理委員會核發《邊民互市貿易登記證》,準予參與邊民互市貿易。
緬方邊民憑“緬甸中國邊界通行證”準予參與邊民互市貿易。
第十二條邊民互市貿易外調商品稅費計征價格以海關接受申報的價格為基準價格。
邊民互市貿易商品外調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稅費,辦理有關手續方可外調。
第十互市貿易進出境商品,邊民可採取拼車等不同的載運方式通關。載運邊民互市商品的運輸工具,由有關職能部門按規定管理。
第十為維護正常的邊貿秩序,創造公平、公正的邊民互市貿易環境,各職能管理部門要嚴厲打擊各類走私違法活動。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邊民互市貿易各項管理規定的經營者,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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