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驛城區文化和旅遊局

駐馬店市驛城區文化和旅遊局

駐馬店市驛城區文化和旅遊局是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駐馬店市驛城區文化和旅遊局
  • 辦公地址:駐馬店市驛城區解放路1163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文化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區文化和旅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規劃全區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區重大文化和旅遊活動,指導全區重點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組織全區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宣傳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擬訂旅遊市場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全區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相關門類藝術、各相關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區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推進旅遊惠民,推動文化惠民工程實施。
(六)指導、推進全區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全區文化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
(九)指導全區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責任。
(十)指導全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區文化和旅遊市場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十一)指導、管理全區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推廣活動,推動驛城文化走出去。
(十二)宣傳、貫徹、落實文物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配合上級文物管理部門加強文物管理和查處文物案件。
(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財務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部門預算、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負責全區文化、文物和旅遊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審批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指導全區重點及基層文化、文物和旅遊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擬訂全區文化和旅遊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相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機要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宣傳、平安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等工作,指導全區文化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
(二)公共文化和藝術股。擬訂全區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戲曲、戲劇、舞蹈、美術、雜技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藝術科研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區級水準、體現地方特色的文藝院團。承擔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推動工作;指導民眾性文化活動的組織開展等工作;指導公共圖書、文化館(站)、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旅遊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推動各相關門類藝術、各相關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管理全區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物股。指導、督促各鄉鎮(辦)履行文物屬地管理職責,配合市文物管理部門開展全區文物調查、安全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各種文物犯罪活動;擬訂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工作;組織開展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組織開展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保護、宣傳和傳播工作。
(四)行政審批服務股(市場管理股)。負責提供本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法律、政策、標準、辦理程式的諮詢和指導;負責區本級行政許可事項和確定的其他職權中依申請項目的直接辦理、結果公示、檔案管理;負責現場查驗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擬訂全區文化和旅遊市場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全區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監管全區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承擔全區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五)宣傳推廣與對外交流合作股(產業發展股)。承擔全區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在國內的宣傳推廣工作;擬訂全區國內旅遊行銷推廣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區國內文化和旅遊市揚宣傳推廣活動;做好文化和旅遊品牌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協調全區重點文化和旅遊區域合作,做好目的地和線路宣傳推廣工作。擬訂全區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市場開發戰略與交流合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指導、管理全區對外及對港澳台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組織全區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大型推廣與交流活動;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擬訂全區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政策和科技創新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指導全區文化和旅遊裝備技術提升;指導重大文化及相關產業項目實施;指導推進對外文化貿易。承擔全區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城旅遊;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路線的規劃和鄉村旅遊、休閒度假旅遊發展;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文化公園建設;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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