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財稅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全區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區與鄉鎮(街道)、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起草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規範性檔案,擬訂有關制度,依法對鄉鎮(街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貫徹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並監督執行。
(三)負責管理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區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區級預決算公開。
(四)研究提出完善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之間事權、支出責任、財政收入劃分方案的建議,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五)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六)組織制定全區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七)依法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方案。負責管理地方政府債餘額限額。統一管理政府外債。
(八)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編制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預算;負責區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區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九)負責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審核和匯總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監督執行,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全區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監督管理公物拍賣。
(十)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區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區級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
(十二)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十三)根據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落實相關專項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績效管理和監督,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十四)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
(十五)圍繞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推動國有資本最佳化配置,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和回報水平。
(十六)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的法治建設及合規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機關事業單位進人問題職責分工。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用人單位編制餘缺和人員結構情況進行編制審核,同意後,核發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或進人通知單,並在用人單位辦理入減編手續後出具入減編通知單。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憑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或進人通知單辦理人員錄用、聘用(任)、調配、調任、政策性安置、工資核定社會保障手續。區財政局憑進人通知單或入減編通知單以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錄用、聘用(任)、調配、調任手續辦理經費核撥和工資統發。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形成合力,簡化辦事程式,實行一站式辦公和限時辦結制,不得自行設定其他前置審批程式。
2.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區財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稅務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非稅收入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與區財政局及時共享。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新聞宣傳、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訪穩定、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局機關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財政系統的教育培訓計畫;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區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負責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調劑、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擬訂區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審核編制資產購置計畫和審批購置事項;負責集中統一處置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管理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行為;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區本級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有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負責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清查等工作;貫徹國家、省、市有關罰沒收入的法規和政策,對本級罰沒資產、物資的變現工作實施審批並監督管理;指導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城鎮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清產核資工作。
(二)綜合股。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房屋徵收、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住房管理中心、園林綠化等財政預算的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中心城區內外應由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事業方面的財政支出管理;參與區本級政府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立項;負責區政府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維護與建設項目資金的預算、審核、監督管理、信息反饋、決算;執行基本建設財政管理制度。落實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組織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資金;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編制審核批覆自然資源和規劃、房屋徵收、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住房管理中心等部門(單位)的年度預算(基金預算);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跟蹤問效和監管。
(三)預算股。研究提出財政政策、區鄉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負責全區預算編制和預算公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編制年度區級預算草案和中期財政規劃;匯總全區財政預算,負責編制全區年度財政預算草案並報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承擔預算調整工作;組織區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承擔區級預算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和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區對鄉鎮(街道)的轉移支付工作,辦理區級財政與上下級財政間結算事項;提出預算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審核意見。
(四)國庫股。組織全區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組織實施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全區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組織實施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政府債券轉貸、還本付息等有關管理工作。
(五)行政政法股。承擔區級行政、黨派、群團、政法部門及所屬單位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議,擬定行政政法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民兵事業費、兵役徵集費、武警中隊、消防大隊的補助經費;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承擔全區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六)教科文股。承擔教育、科技、文化旅遊、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審核批覆所聯繫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牽頭組織實施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撥付教育、文化旅遊、科技等專項資金並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承擔區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經濟建設股。承擔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審核批覆所聯繫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負責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資金預算審核下達、監督管理和信息反饋;參與擬訂區本級基本建設投資、擬訂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審批區級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
(八)農業農村股。承擔財政支持“三農”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承擔扶貧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負責農業農村、水利、農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涉農有關政策性補貼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社會保障股。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老幹部、衛生健康體育、殘聯、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年初預算的有關工作;研究落實相關財政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和執行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監督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資金支出,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專項資金(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區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管區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審核,匯總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政府採購管理股(驛城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政府採購法規、制度和政策,擬訂全區政府採購政策、制度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區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標準;管理和監督全區政府採購活動;監督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受理區級政府採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監督檢查全區政府採購制度執行情況,查處政府採購制度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企業股。負責對所分管的各項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審核批覆所聯繫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研究提出支持全區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初編工作,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具體收支項目建議,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編報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十二)金融貿易股。承擔商務、供銷、金融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財政管理工作;承擔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金融監管、金融體制改革協調配合相關工作;擬定全區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區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普惠金融有關政策;擬定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制度;擬定全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管理有關政策;承擔政府投資基金政策擬定等有關工作;承擔區屬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負責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依法對需要出資人決定的重大事項研究提出建議;負責管理所監管金融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承擔對所監管金融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負責所監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綜合考核評價;審核所監管金融企業領導人薪酬方案和企業工資總額等。
(十三)會計股。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擬定實施意見和辦法;依法管理會計行業,指導全區會計工作、代理記賬機構的審批及日常監督管理;協助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審核申報工作;組織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指導全區會計電算化、信息化工作。按照授權提出稅制改革、關稅、進出口稅收政策等建議方案;在國家稅制改革統一框架下,研究提出加強地方稅體系建設相關建議;承擔稅收政策調查等工作;組織擬訂綜合治稅政策;組織擬訂本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
(十四)政府債務管理股。承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有關工作;統計監測地方政府債務,開展債務風險分析、評估、預警工作;負責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和債券資金日常管理、債券發行兌付工作;負責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建設,擬訂防範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措施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