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驛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駐馬店市驛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駐馬店市驛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駐馬店市驛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辦公地址:駐馬店市驛城區解放路1163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落實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的相關規定,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區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全區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牽頭實施全民技能振興工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並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全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落實全區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有關政策,保持全區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貫徹落實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全區機關、單位和離退休政策。
(七)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定吸引留學人員來駐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制定全區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制度。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考試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負責全區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推薦工作。
(九)貫徹落實全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根據國家、省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受理和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工作。
(十一)負責有關任免工作。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機關事業單位進人問題職責分工。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用人單位編制餘缺和編制結構情況進行編制審核,同意後核發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或進人通知單),並在用人單位辦理入減編手續後出具入減編通知單。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憑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或進人通知單)辦理人員錄用、聘用(任)、調配(任)、政策性安置、工資核定、社會保障手續。區財政局憑進人通知單或入減編通知單以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錄用、聘用(任)、調配(任)手續辦理經費核撥和工資統發。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形成合力,簡化辦事程式,實行一站式辦公和限時辦結制,不得自行設定其他前置審批程式。
2、與區醫療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醫療保障局在全民參保登記計畫、社會保險服務平台建設、社會保障卡制發管理、套用服務信息化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提高經辦服務效率。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督辦查辦和安全保密工作;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和區政府授權的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計畫生育、行政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人事股(驛城區就業促進工作辦公室)。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管理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職稱、工人技術等級的填報申報和資料歸檔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執行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統籌指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體系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執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落實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以及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指導全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承擔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全民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就業促進工作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規劃與基金監督股(財務股)。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受理資助資金項目的申請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受理並查處基金管理方面的重大案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負責機關財務收支工作,承擔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和審計工作。
(四)行政審批服務股(政策法規股)。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放管服”改革、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有關政策,承擔局各項行政審批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編制局審批服務事項目錄、服務指南和工作規程並監督實施;指導局行政服務大廳工作;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執法責任制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
(五)調解仲裁股(信訪股)。綜合管理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政策,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推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組織、基本保障、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工作。
負責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舉報投訴事項和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宜的登記、接待、轉辦、督辦和回復等工作。
(六)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規劃;指導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含黨群系統)人員調配、錄(聘)用事宜;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管理、考核獎懲事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七)職稱股(驛城區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管理職稱工作;組織實施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和職稱評聘工作;管理並審核全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及資格證書的標準、審驗工作;貫徹落實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離退休年齡和提高離退休待遇審批。
(八)工資福利股(驛城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區津貼、福利、離退休、統一發放工資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和變動工資、有關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享受特殊(重大)貢獻待遇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離)休手續辦理和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致殘、死亡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和工作年限的認定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考核、考試、培訓、聘任等政策及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承辦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工傷保險股。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政策、規範和標準,擬訂實施細則並貫徹落實;貫徹落實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執行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貫徹執行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承擔勞動能力鑑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諮詢工作;負責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的申報工作。
(十)養老保險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股)。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落實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職工待遇及給付標準;負責全區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的審核申報和監督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意見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十一)勞動監察和勞動關係股(農民工工作股)。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負責對全區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指導監督,負責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人員的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相關突發事件,參與查處和督辦相關重大違法案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貫徹落實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意見;負責社會力量辦學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落實和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執行職業技能鑑定政策,規範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承擔區全民技能振興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全區村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平台建設工作;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貫徹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參與跨區域勞務協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區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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