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張平叔糶鹽法議

《駁張平叔糶鹽法議》是唐代韋處厚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駁張平叔糶鹽法議
  • 創作年代:唐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韋處厚
  • 作品出處:《全唐文》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駁張平叔糶鹽法議
張平叔條制不周,經慮未盡,以為利者反害,以為簡者至煩。張平叔一條云:“應簡得公私鹽,當日具都數申度支,便任府縣差人勾當出糶多少,逐日申報,糶價之內所得見錢,去上都一千里者,任市當土布絹者。”竊以禹貢甸服五百里,近者納草,遠者納米,是量遠近而制輕重也。今言千里外市絹,則是千里內須送見錢。興元、洋州,並是八百里內,駱谷道路,險阻非常,若送見錢,實為不可。
又一條云:“州縣所要糶鹽人,委所在長吏於當州當縣倉督錄事佐吏以下本所繇中揀選,不得差配百姓。如有鄉村去州縣路遠處,即州縣揀定所繇,將鹽就鄉村糶易者。”臣曾任刺史,所繇入鄉村,是為政之大弊。一吏到門,百家納貨。今陛下方以清淨簡易,休息蒼生,宜去其冗員,除其蟊賊。今山劍州縣,境土至闊,其令若行,煩擾至甚。
又一條云:“臣今欲獻鹽法,歸於簡易,但委州縣,則無不濟,伏緣所務至重,須以廟堂宰臣充關內河東山劍等道鹽鐵使者。”臣竊以度支使四方稟奉,不殊宰相,權柄己重,不假台司。台司者,三公論道之地,雜以鹺務,實非所宜。三十年來,竇參、程異、皇甫鎛並以錢穀居台鉉,非惟國體不可,抑亦名利難兼。所以參輩不受國誅,必有天禍。
又一條云:“據每道每州糶鹽不少,令所在戶口,都不申明實數。臣請令長吏有不親公事,信任所繇浮詞,雲當界無入糶鹽,交恐洗不劑,臣即請差清疆巡官往所訴州簡責實戶口數團保者。”臣曾為外州刺史,備諳此事。自兵興以來,垂二十載,百姓粗能支濟,免至流離者,實賴所存浮戶相倚兩稅得充。縱遇水旱蟲霜,亦得相全相補。若搜尋悉盡,立至流亡。宇文融當開元全盛之時,搜丁出戶,猶以殘人斂怨,瘁國害身。此策若行,則甚於彼。臣前月二十四日思政殿面奉德音,深恤疲人,且不配戶。聖德周悉繇見事情,臣等退而抃躍,以為昇平坐致。若據此節,即與配戶無殊,平叔所陳,未副聖德。
又一條云:“諸州府縣簡得鹽,便於當處官倉收貯;其京城兩縣簡責得鹽,於度支兩常平院貯。當日各據數勒留,依所定估出糶。從敕下後,諸巡院便計料般鹽,分付府縣供糶,常令所貯有剩,不得令闕。如有違闕,知院官聞奏,貶遠惡處,官典所繇節級重科決停解。如府縣不存公心,課利減耗,及所送官鹽價匹段濫弱,並送納不時,妄有申訴,其京兆亦令司錄及觀察使停見任改散慢官,其專判鹽案及刺史請貶與上佐,本州專判案官錄事參軍縣令亦請遠貶者。”臣竊以古人云: “人愛其裘,反而負芻,皮既不存,毛將安傅?”皮喻百姓,毛喻國家,百姓不存,國家不立。今兩稅編戶,是國根本。擇忠信之長,命慈惠之師,推赤子之仁,布愷悌之化,猶懼不及,而有傷痍?今為鹽鐵不登,便須貶黜,雖龔黃召杜之政,卓魯蒲密之能,無所施於新地矣!
又一條云:“以設法之初,沮議者眾,聖斷先定,則成績可期。令出之後,輦轂之下,尤要堤防,恐爾兩軍市人,鹽商大賈,或行財貨,邀截喧訴。臨時必有此色奸人,伏乞聖慈委兩軍中尉兼京令尹切加把捉。如有此色捉獲,頭首所在決殺,連狀聚眾人各加脊杖二十者。”臣竊以古人云:“利不百,不變法;工不十,不易器。”改更之事,自古所難。故云“謀不欲多,決之欲獨”。臣於平叔,無親故,無仇嫌,所陳者非挾情,所議者歸利害,惟聖上獨斷,推於至公。然強人之所不能,事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
臣嘗為開州刺史,當時被鹽監吏人橫攪官政,亦欲鹽歸州縣,總領其權。嘗試研求,事有不可。蓋以設法施行,須順風俗,或東州便則西州害,或南州易則北州難。且據山南一道明之。興元巡管,不用見錢,山谷貧人,隨土交易,布帛既少,食物隨時。市鹽者或一斤麻,或一兩絲,或蠟或漆,或魚或雞,瑣細叢雜者,皆因所便。今逼之使出帛,則俗且不堪其弊,官中貨之以易絹,勞而無功。伏惟聖明裁擇。

作者簡介

韋處厚(773—828),本名淳,字德載,京兆(今陝西西安)人。元和進士,任兵部侍郎諸官,喜直言,於政多有匡補。後拜中書侍郎、同平章事。長慶二年(822)同韓愈一起,上書反對張平叔“官自糶鹽”政策。晚年尤好釋氏。曾預撰《德宗實錄》、《元和實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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