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海根

馮海根,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浙江省紹興縣人。曾任紹興市袍江工業區黨工委委員、副主任。

2014年7月10日,新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2017年8月3日,湖州中院刑事裁定,對其準予減刑八個月。2019年7月5日,湖州中院刑事裁定,對其再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馮海根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紹興
  • 出生日期:1960-10-16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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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1983.06--1986.02  紹興縣馬山鎮政府會計輔導員
1986.02--1986.10 紹興縣馬山鎮政府鎮經委副主任
1986.10--1987.03 紹興縣馬山鎮政府鎮黨委副書記、經委主任
1987.03--1989.10 紹興縣馬山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89.11--1992.05 紹興縣皇甫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2.05--1994.12 紹興縣馬山鎮政黨委委員、副鎮長
1994.12--1995.12 紹興縣馬山鎮黨委副書記
1995.12--1998.11 紹興縣孫端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8.11--2000.09 紹興縣馬鞍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0.09--2000.12 紹興袍江工業區招商局副局長
2000.12--2002.10 紹興袍江工業區招商局局長
2002.10--2003.04 紹興袍江工業區投資服務中心主任
2003.04--2006.01 紹興袍江工業區經濟發展局局長
2006.01--2014 紹興工業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工作分工

分工負責社會事業、商貿三產(汽車城開發)工作;分管社會事業局(社保處、文明辦)、商貿三產局(汽車城開發辦)。聯繫區工商分局、車管所、衛生監督分所、中心水利站、車購稅分局、通訊企業。

人物事件

一審判決

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紹新刑初第167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馮海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沒收財產150000元,退繳的贓款1219929.60元、贓物價值122085元,予以沒收。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同,於2014年8月12日交付執行。

第一次執行變更

浙江省南湖監獄於2017年6月12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017年8月3日,湖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馮海根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積極履行財產刑,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馮海根準予減刑八個月(刑期至2024年4月24日止)。

第二次執行變更

2019年6月26日,執行機關浙江省南湖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湖州中院立案審理。浙江省南湖監獄認為,罪犯馮海根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建議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2019年7月5日,湖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馮海根在服刑期間,履行全部財產刑,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法可以減刑。但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馮海根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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