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樹德手槍走火案

馮樹德手槍走火案,發生於194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馮樹德手槍走火案
  • 發生時間:1941年
  • 發生地點:陝西省米脂縣
  • 涉及人物:李萬春
案件記載
1941年某一天,陝西省米脂縣抗日救國會主任、米脂縣參議員李萬春同馮樹德、吳亮明、高慶昌等四人一起商議工作。商議完畢後,馮樹德拿出自己的手槍給大家看,李萬春隨手接過。突然,一顆子彈從槍口飛出,射中馮樹德,馮樹德當即斃命。李萬春以過失殺人罪嫌疑被拘留。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檢察處對此案進行了詳細的偵察和調查,經目擊者吳亮明、高慶昌的證明,後又經綏德專員公署查核,查明事實真相。原來,當李萬春把馮樹德的手槍拿在自己手上時,馮樹德在一旁指示其手槍的特點,一邊說,一邊用手觸摸手槍,無意中觸動槍機,引起走火。馮樹德的斃命,純系其過失行為,李萬春對此不應負任何法律責任。因此,邊區高等法院依照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十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宣告對李萬春不予起訴,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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