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邊彝族自治縣彝族語言文字條例

馬邊彝族自治縣彝族語言文字條例

馬邊彝族自治縣彝族語言文字條例於1994年1月31日馬邊彝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2019年1月24日馬邊彝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馬邊彝族自治縣彝族語言文字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馬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19/08/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彝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馬邊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馬邊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使用彝族語言文字是自治縣的一項重要自治權。
第三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堅持民族語言文字平等的原則,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縣國家機關堅持實事求是、分類指導、積極慎重的方針,依法保障彝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展,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領域加強彝族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四條 自治縣內通用彝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自治縣國家機關鼓勵各民族公民互相學習、使用語言文字。提倡彝族公民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學習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倡其他民族公民學習、使用彝族語言文字。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學習、使用、發展彝族語言文字工作,積極推廣雙語教學。
第五條 自治縣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使用彝族語言文字時應當遵守國務院批准的《彝文規範方案》。
第六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在開展彝族語言文字工作中,應當尊重彝族語言文字的規律,保障彝族語言文字的健康發展。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彝族語言文字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應當將執行本條例作為國家機關工作的一項內容。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認真執行本條例,以及熟練使用彝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開展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予以通報表揚,並納入目標考核。
第二章 彝族語言文字在自治縣國家機關執行職務中的使用
第九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使用彝族語言文字或者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自治縣國家機關公布法規和重要文告,應當同時使用彝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印發檔案和資料,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族語言文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第十條 自治縣內舉行各種會議,可以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族語言文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自治縣在舉行人民代表大會時的主要會議報告、決議、決定等,同時使用彝族語言文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自治縣境內鄉、鎮在舉行人民代表大會時的主要會議報告、決議、決定等,可以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族語言文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執行公務、發布法律文書、進行訴訟活動時,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族語言文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並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翻譯。
第十二條 自治縣及境內鄉、鎮制定和公布的選舉檔案、選民名單、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代表當選證書等,應當同時使用彝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第十三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來訪時,應當為不通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提供翻譯。
第十四條 自治縣檔案部門應當做好彝族語言文字文書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存檔、保管和利用。
第三章 彝族語言文字在社會各項事業中的使用
第十五條 自治縣應當重視開展彝族語言文字教學,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語言基礎和民眾意願,在強化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基礎上,科學穩妥推行彝族語言文字教育,切實提升學生雙語能力。
第十六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在開展成人教育時,應當重視用彝族語言文字教學;對農村彝族公民,可以用彝族語言文字掃除文盲,逐步提高其文化素質。
第十七條 自治縣應當重視彝族語言文字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保障和鼓勵彝族科技人員、文藝工作者使用彝族語言文字從事科學研究、發明創造、文藝創作、撰寫科研論文,推廣科學技術。
自治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文化部門,應當有計畫、有重點地蒐集、整理、挖掘、研究、編譯、出版彝族語言文字古籍文獻、口碑資料和彝族民間文化作品,建立完善彝族語言文字古籍文獻圖書館,傳承和保護彝族文化遺產。
第十八條 自治縣內的廣播、電視、新聞書刊發行、郵電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的工作和社會需求同時使用彝族語言文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社會服務。
第十九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公章、單位名牌、檔案版頭、公告、公益性廣告、永久性標語、個體工商戶招牌、公共活動場所的牌匾、交通標識、安全警示牌、城鄉建設中具有一定規模的建築物名稱、明確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界樁界牌、街路巷地名標牌、有重要意義的碑文等社會用字應當同時使用彝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自治縣內生產的主要工業產品的商標和產品說明書,根據實際需要,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彝族語言文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自治縣內的彝語地名,一律使用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名稱。
自治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名稱的彝文翻譯和書寫,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彝族語言文字主管部門審定。
第四章 彝族語言文字工作的監管和機構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彝族語言文字及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和法律法規,督促檢查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二)推行國務院批准的《彝文規範方案》;
(三)翻譯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的公文、會議資料,對自治縣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章、牌匾雙語的規範使用進行指導,組織實施普法宣傳資料、實用科普讀物等的編譯、出版;
(四)負責彝族語言文字古籍的蒐集、整理、保護、編譯和出版;
(五)指導、檢查自治縣內彝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翻譯;
(六)協調彝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業務關係,組織業務協作,開展彝族語言文字學術交流活動;
(七)管理自治縣內其他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工作。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監督和管理本系統的彝族語言文字的使用。
(一)報紙、刊物、圖書等出版物、印刷行業和電影、電視的用語用字,分別由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和管理;
(二)標語、牌匾和宣傳欄、櫥窗等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門監督和管理;
(三)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廣告、商品商標、包裝、說明、證照等用字,分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和管理;
(四)街路巷地名標誌牌、明確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界樁界牌、城市建築物中具有一定規模的建築物名稱的用字,由民政部門監督和管理;
(五)交通標識、安全警示等的用字由公安、交通、應急管理部門監督和管理;
(六)旅行社、賓館、酒店、旅遊景區景點的招牌、標識牌、宣傳廣告用字由旅遊和有關部門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監督和管理轄區內彝族語言文字教學的規劃與發展,加強雙語教學工作,加強雙語師資培養培訓,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彝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彝族語言文字專業人才的培養、管理和使用。從事彝族語言文字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評定職稱。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鄉、鎮和縣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通曉彝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工作人員。
自治縣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考錄公務員、聘用工作人員,可以把彝族語言文字作為重要考試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妨礙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依法使用彝族語言文字的,由自治縣有關職能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條例中的雙語,是指彝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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