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邊彝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2004年1月9日馬邊彝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邊彝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 頒布單位:馬邊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6.25
  • 實施時間:2004.08.01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和《馬邊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馬邊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本變通規定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眾性自治組織和戶籍在自治縣的公民。
第三條 少數民族已婚婦女22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四條 農村人口中的漢族夫妻和城鎮人口中的少數民族夫妻,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五條 農村人口中的少數民族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或者第二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 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缺乏勞動力且第一孩和第二孩均是女孩的;
(三)喪偶或者離婚後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過兩個、另一方無子女或者雙方各有一個子女的。
第六條 依照本變通規定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除女方年齡在 28周歲以上者外,每個子女應當有 3年的間隔時間。
第七條 夫妻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依照少數民族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八條 夫妻一方為城鎮人口、另一方為農村人口的,依照城鎮人口的計畫生育規定執行。
城鎮人口轉為農村人口的,不執行農村人口的再生育規定。
將戶籍由其他地區遷入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居住時間不滿兩年的,或者女方戶籍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因婚姻關係在其他地區居住時間兩年以上的,不得依據本變通規定申請再生育。
第九條 每季度為已婚育齡婦女免費提供一次查孕、查環、查婦女病服務。
第十條 對違法生育人員所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視情節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 本變通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馬邊彝族自治縣施行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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