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達加斯加民主共和國憲法

馬達加斯加民主共和國憲法是1975年12月21日由全民投票通過,31日正式頒布施行。共有11章118條。憲法規定馬達加斯加民主共和國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和民主的社團——福科諾洛納(即村社)基礎上的囯家。勞動人民享有國家主權的全部權力。主要生產資料、自然資源為公共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公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受教育權以及宗教信仰等基本權利和自由。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最高統帥,擁有最高權力。

總統指導並監督國家政策方針的執行,主持內閣會議,任免政府高級官員,指定高等憲法法院院長,簽訂和批准國際條約、協定。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7年,可連選連任。最高革命委員會協助總統制定大政方針,並監督執行,在總統缺位時臨時集體代行總統職務。全國人民議會是最高立法機構。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政府是最高行政機關,對總統負責,執行總統制定的總方針和國家政策。髙等憲法法院負責監督和檢査憲法執行情況,裁決各種法令、法規,監督總統選舉和議員選舉。軍人發展委員會是諮詢機關。主要司法機關是高等法院、抗訴法院和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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