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稱不便檢查,死於休克,醫院過失,
稱不便檢查
2011年10月13日,六安市舒城縣的馬運年與鄰居發生糾紛,被打傷下身,他的家人趕緊將其送往舒城縣人民醫院急救。
急診科醫生說要先照彩超,查清損傷情況。家人又將老人送到彩超室,發現彩超室鎖著門,經過緊急聯繫後,一位女醫生趕了過來。簡單了解後,醫生對老人的家人說:“你父親下身被踢,我不方便給其做彩超……”並建議先將病人送到胸外科檢查。
無奈之下,家人只得帶著老人在胸外科拍片、抽血化驗。其間,馬運年肚子疼痛難忍,就讓女兒央求醫生趕緊做手術,可醫生說:“還要再觀察觀察,先吊水,必須讓他疼,疼才知道是怎么回事……而且患者要做剖腹勘察術必須有手術指征。”
死於休克
直到當天下午,馬運年才拍了片子,並一直吊水到20時。此時,老人的病情越來越嚴重,劇痛以致休克。20時40分左右,醫生趕忙進行手術。然而,由於病情加重,搶救為時已晚,21時馬運年被宣布死亡。
事後,經舒城縣公安局檢驗和法務部門鑑定:馬運年系腹部遭物體作用致腸破裂穿孔,損傷程度構成重傷,死於感染性休克;醫院的醫療行為的過錯參與度是60%至80%。
對此,馬運年的家人認為,如果醫院重視起來,及時照彩超、及時確診、及時搶救,老人本不至於死亡。醫院未盡救死扶傷義務,延誤和錯過了最佳的搶救時機,導致老人死亡,有重大過錯。他們將醫院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配偶扶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總計17萬餘元。
醫院過失
庭審中,醫院辯稱,馬運年被送到醫院後,其表現出的病情和醫院的醫療條件,無法明確診斷及時手術。其間,患者手術前並無中毒休克的症狀,相關的剖腹勘察術必須有相關的手術指征,未確診,醫院不能草率勘察。醫院同時認為,公安機關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違背事實,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馬運年損傷是因鄰居毆打,應由其賠償,與醫院無關。
法院認為,醫院在對馬運年的醫療過程中因為誤診而延誤治療,導致馬運年死亡。醫院沒有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存在明顯過失,其診療過失行為與馬運年死亡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是主要原因。而且該司法鑑定機構也是經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認可的,醫院辯解不能成立。
根據醫患雙方的各自因素,參照司法鑑定部門的鑑定意見,醫院對馬運年的死亡後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馬運年自己承擔30%的責任。法院一審判決,醫院賠償馬運年親屬各項損失總計96000元。記者了解到,醫院並沒有抗訴,而原告認為醫院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不服判決,已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