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爾地夫共和國憲法

馬爾地夫共和國憲法是現行憲法。1968年11月11日頒布。巵經多次修改。共11部分89條。規定馬爾地夫是一個聯合的、主權的和完全獨立的共和國。國家的一切權力來自於人民。國民議會行使立法權,國民議會48名議員中,8名由總統任命,首都馬累和19個環礁各選舉2名,任期5年。總統是國家元首,擁有全部行政權。總統候選人由國民議會提名,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

內閣協助總統工作,對議會負責。總統根據國民議會的提名任命總理,根據總理提議任免各部部長。司法機構由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違警罪法院以及伊斯蘭教法法院和伊斯蘭教特別法庭組成,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由總統任命。國民特別會議由各部部長、國民議會議員、選舉產生的46名代表和總統指定的8名代表組成。總統有權在必要時召集國民特別會議,以多數決議的方式決定修改憲法、改變幣制、通過領土租借法律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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