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爾他共和國憲法

馬爾他共和國憲法是馬爾他1814年淪為英國的殖民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被迫允許馬爾他於1947年頒布憲法,實行“內部自治”。馬爾他人民不滿於此,罷工與暴動時有發生,1959年1月英國宣布廢止1947年憲法。經過鬥爭,馬爾他在1961年又取得一定程度的自治權。1964年,以喬治·博洛·奧利維爾為總理的國民政府,就新憲法條款達成協定,英同意馬爾他獨立。同年9月21日,新憲法生效,幾經修改,為現行憲法。

憲法共分國家、基本國策宣言、國籍、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總督、議會、行政、司法、財政、公共職務和其他條款等11章126條。最初規定:馬爾他成為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仍是大英國協成員。英國女王為馬爾他國家元首,女王任命的總督為她在馬爾他的代表。議會由女王和眾議院組成,行使國家最高立法權。總督指定議會開會的時間和地點,隨時宣布議會的閉會和解散。馬爾他的行政權屬於英國女王,由總督代其行使。內閣由總督從眾議院多數黨議員中任命,對眾議院負責。高等法院法官由總督任命,依法行使司法權,1974年12月13日修改憲法,改變國家體制,宣布馬爾他成為共和國,總統為國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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