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協定

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全名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18犯年7月生效。1980年3月3日中國參加該協定,截至1989年10月1日有29個成員國。協定的參加國必須首先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協定規定,協定成員國國民,或在成員國有住所或真實、有效營業所的非成員國國民,首先在其所屬國或居住或設有營業所的成員國取得商標註冊,然後通過該國商標主管機構向日內瓦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申請商標的國際註冊。

一經該局批准,便予以,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希望取得商標權的指定成員國。指定成員國接到通知後應在1年內聲明是否準予註冊,不同意註冊時,應說明同樣適用於本國商標的駁回理由。凡在1年內未作聲明,可認為同意商標註冊。經國際局註冊的商標的有效期為20年,可以不限次數地續展。協定還規定,取得國際註冊的商標從取得註冊之日起5午內被本國商標主管機構撤銷其本國註冊或宣告其本國註冊無效,則該商標在協定其他成員國的註冊也隨之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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