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壽等盜竊案

馬壽等盜竊案,此乃明嘉靖年間公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壽等盜竊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馬壽等
  • 出處:《廉明公案》卷二
案件經過
據《讞獄稿》載:嘉靖元年(公元1522年)九月二十八日夜,直隸蘇州府長洲縣民馬壽見金鑒等人偷盜馬連田中稻穀?便上前將他們揍了一頓。嘉靖三年二月某夜?金鑒看見馬壽家門前小河裡有一隻農船,您試謎上船偷撐時被馬壽撞見捉住,金鑒哀求放他一次,有鄰居陸貴在場勸證棗辯尋。金鑒譽殼因此懷恨在心。嘉靖六年,金鑒與金鏜、陸楠等打劫曹雲又到潘佩,胡倫家行竊,被吳塔巡檢司抓獲。案發後,金鑒挾仇報復馬壽,“妄攀壽同劫曹雲家,分得鴨二十隻,鵝五隻”,捏造說馬壽同他一起打劫了曹雲家。官府捉去馬壽,因畏懼刑汛,照嘗促戰馬壽只得“妄召得分前物。”該縣據此將馬壽同金鑒等一同依“強盜得財律”判處斬刑。案結申報刑部核准。經會審,刑部查得案卷中只說馬壽同金鑒同盜過一次,而金鑒偷盜多次。刑部認為“壽既與金鑒為盜,必非一次,何後金鑒屢次為盜,(馬壽)俱不在例?”且原髒俱無下落,“恐有虧枉”。刑部狼請挨罪提審其鄰里馬洪等,都說馬壽平時以台臘愚種田為生,同金鑒並無往來.此乃金鑒挾仇攀害。據此,刑部將此案改依”不應得為而為之事理重者律簽葛舉”,判處馬壽杖刑八十,又據“恩例”減二等,處杖刑六十。奏請皇帝裁決。皂帝準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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