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致裴迪南·拉薩爾》寫於1861年6月11日、7月22日,收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這兩封信評價了裴·拉薩爾的法學著作《既得權利體系》有關自由遺囑問題。前一封信中指出,英國的法經歷了跟法國的法恰恰相反的道路。絕對的遺囑自由制度是在1688年資產階級革命以後確立的,是隨著“資產階級”所有制在英國的發展而形成起來的。絕對遺囑自由以及一般遺囑只是一種幻覺,這種幻覺即使在資產階級社會裡也具有不依賴於神話等等的獨立根源。後一封信進一步闡明:(1)所謂“遺囑自由”,不是立遺囑本身的自由,而是立遺囑時對家屬絲毫不加考慮的自由。(2)英國法中關於“遺囑自由”的規定與歷史傳統有密切關係。英國人在很久以前就不是把血緣關係的繼承當作準則,而是把根據遺囑的繼承當作準則。在中世紀的英國,如果家長去世時沒有遺囑,那末他的妻子和孩子只能得到法律規定的那份遺產,而根據情況把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交給教會。(3)英國法的自由遺囑是從羅馬法學中借用來的,是“被曲解了的”羅馬遺囑,即經過修改了的羅馬繼承法。只有這樣,建立在商品經濟基礎上的羅馬法才能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社會所接受。這些論述對理解法的歷史傳統的關係以及法的繼承性,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