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亞緊急法令

《馬來亞緊急法令》英屬馬來亞殖民當局制定的鎮壓馬來亞共產黨和進步團體的法律。又稱馬來亞緊急條例。1948年6月16日頒布。共1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來亞緊急法令
  • 頒布時間:1948年6月16日
  • 別名:馬來亞緊急條例
  • 取消時間:1960年
主要規定,歷史沿革,

主要規定

凡經警長或警察授權者,可以限制、統制或禁止任何人利用公路或水路,可以禁止任何人乘火車或汽車;警方認為必要時,可下令在某一地區實行宵禁,也可下令禁止5人及5人以上的集會;凡擁有“煽動”及“慫恿暴動”意味的檔案者為“違法”,警察可以封閉出版“煽動”檔案的印刷所;高級專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徵用民房、車輛和船隻;輔政司認為必要時,可以下令扣留任何嫌疑分子,拘留期可達1年。

歷史沿革

根據此法令,英國殖民當局宣布馬來亞進入“緊急狀態”,共產黨及進步團體被宣布為“非法”,遭到武力鎮壓。從此馬來亞共產黨轉入地下,開展武裝鬥爭。1960年,馬來亞聯合邦政府宣布取消此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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