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銀行公會條例是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法律。於1980年2月經港督批准頒布施行。條例共分6章24條。條例確立了銀行公會為有限責任的法律團體的地位,詳細闡明了其成立的宗旨和運作程式。條例規定,公會是一個強制性機構,所有持牌銀行必須參加,並保持公會會員地位。
公會的規定和規則對所有會員都具有約束力,違反規定者將受到處罰。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及風紀股長會負責公會的管理。公會委員會由12位成員組成。三家發鈔行 (中國銀行、標準渣打銀行及滙豐銀行),只要其發鈔行地位不變,就是公會永久的會員。其餘9位會員每三年選舉一次,香港本地及海外銀行分別占4個席位和5個席位。銀行公會委員會有權制定各項有關香港銀行業的經營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