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衝突法研究

香港衝突法研究

正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衝突法涉及種種複雜問題,弄清楚各種複雜關係,探索建立一個符合基本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衝突法的法律體系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張美榕同志的《香港衝突法研究》,根據國際私法的基本原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香港的法律、法規、條例和判例,條分縷析,構建了香港法律衝突法的理論體系和法律架構,開拓了香港法律衝突法的研究路徑,是難能可貴的。我相信,以後一定還會有更多更好的有關研究香港法律衝突法的著作面世,但是作為第一本研究香港法律衝突法的著作,意義是重大的。——董立坤 教授(中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高級研究員、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香港回歸以來,其衝突法在原有基礎上有了一些新發展。但從國內外現有著述來看,學界關於“香港衝突法”的研究基本處於初始或者空白狀態。作者張美榕先後赴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律政司等進行實地調研,在考察和總結相關學術成果並對200多個判例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寫出了這部較為全面和系統研究香港衝突法的專著。——劉仁山 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前法學院院長,現教務部部長)

基本介紹

  • 書名:香港衝突法研究
  • 作者:張美榕
  • 出版日期:2014年8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英語
  • ISBN:9787511851611
  • 外文名:Research on Conflict of Laws in Hong Kong SAR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417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名人推薦,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香港衝突法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張美榕
任教於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2011年至2014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獲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面上資助第51批二等資助金和第6批特別資助;2012年獲德國馬克斯·普郎克學會比較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訪學獎學金赴漢堡訪學;2013年獲中國台灣地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訪問學者資助赴台北訪學。
2010年在香港中文大學中國研究服務中心、香港大學法學院公法與比較法研究中心進行訪學和調研;於2009年和2010年赴荷蘭海牙國際法學院參加暑期班學習,其中2010年獲海牙國際法學院博士研究獎學金;獲中華發展基金資助於2009~2010年學期在台灣東吳大學法學院交換學習。
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私法、區際私法。參編《國際私法學的新發展(2012)》,在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中國法學前沿》)、China Legal Science(《中國法學》)、《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等期刊發表論文多篇,曾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複印報刊資料《國際法學》全文轉載。

圖書目錄

緒論
一、選題背景
二、選題意義
三、文獻綜述
四、選題內容與創新點
五、研究方法
六、研究架構
第一篇導論
第一章香港衝突法概述
第一節香港衝突法的概念
一、衝突法的調整對象
二、衝突法的性質
三、憲法性法律依據
第二節衝突法淵源
一、國際法淵源
二、本地法淵源
第三節香港衝突法學說理論
一、主要學說理論
二、學說理論之展望
第四節香港衝突法的研究現狀
第二章海牙國際私法條約在香港的適用
第一節全球範圍內的國際私法協調化進程
一、國內法層面
二、區域層面
三、國際層面
第二節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與海牙國際私法條約
一、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概況
二、海牙國際私法條約的直接影響與間接影響
第三節海牙國際私法條約在香港地區適用的幾個問題
一、海牙國際私法條約在香港地區適用的法律依據
二、海牙國際私法條約在香港地區的轉化立法
三、海牙國際私法條約對內地與香港地區之間區際司法
協助的推動作用
四、海牙國際私法條約對香港地區與歐盟之間司法合作的
推動作用
第四節小結
第三章住所、國籍與居所
第一節住所
一、住所的一般問題
二、2009年之前住所的確定:普通法規則
三、2009年之後住所的確定:《居籍條例》
四、小結
第二節國籍與居所
一、國籍
二、居所
三、小結
第二篇管轄權問題
第四章涉外民商事訴訟管轄權
第一節香港涉外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的理論與實踐
一、香港關於涉外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的理論
二、確定香港涉外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的實踐
三、香港關於涉外民商事訴訟管轄權衝突的協調方法
四、小結
第二節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
一、1978年之前:絕對豁免原則
二、1978~~1997年:《英國國家豁免法》
三、1997年之後:香港所採納的原則
四、小結
第三篇法律適用問題
第五章法律適用中的一般性問題
一、反致
二、外法域法適用的限制
三、外法域法律的證明
四、小結
第六章婚姻家庭
第一節結婚
一、結婚的形式要件
二、結婚的實質要件
三、多配偶婚姻
四、其他問題
第二節夫妻財產關係
第三節婚生子女地位
一、請求香港法院作確立婚生子女的宣告
二、法律適用問題
第四節離婚
一、涉外離婚之管轄權與法律適用之關係
二、香港法院對離婚案件的管轄權
三、對外法域所作出的離婚判決之承認
第五節收養
一、《海牙收養公約》中的主要衝突法條款
二、香港《領養條例》關於跨境收養之規定
第六節國際間誘拐兒童之民事事項
一、國際間誘拐兒童問題的現狀及後果
二、公約調整的國際間誘拐兒童之民事事項問題
三、非公約調整的國際間誘拐兒童之民事事項問題
四、小結
第七章財產權
第一節物權
一、不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
二、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
三、小結
第二節破產
一、管轄權
二、法律適用
三、外法域破產宣告的效力
四、小結
第三節信託
一、普通法規則
二、《信託承認條例》
三、小結
第四節繼承
一、無遺囑繼承
二、遺囑繼承
三、無人繼承財產
四、小結
第八章債權
第一節契約
一、成文法規則
二、普通法規則
三、其他特殊契約
四、小結
第二節侵權
一、傳統普通法規則
二、香港的司法實踐
三、小結
第四篇民商事司法協助
第九章國際民商事司法協助
第一節外法域民商事判決在香港的承認與執行
一、學說理論
二、成文法登記制度
三、普通法訴訟制度
四、英國與大英國協國家的民商事判決
五、外法域法院作出的離婚或分居判決
六、依據《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作出的判決
七、小結
第二節外法域仲裁裁決在香港的強制執行
一、學說理論
二、《紐約公約》及其在香港的適用
三、非《紐約公約》範疇內的外地仲裁裁決在香港之強制
執行問題
四、其他途徑
五、小結
第三節司法文書域外送達
一、外法域司法文書在香港的送達
二、香港司法文書在外法域送達
三、《海牙送達公約》
四、小結
第四節域外取證
一、《海牙取證公約》
二、外法域法院在香港取證
三、香港法院在外法域取證
四、小結
第十章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
第一節區際民商事判決相互承認與執行
一、內地民商事判決在香港的認可與執行
二、台灣地區/澳門地區民商事判決在香港地區的認可與執行
第二節區際民商事仲裁裁決相互認可與執行
一、內地仲裁裁決在香港地區的認可與執行
二、澳門地區仲裁裁決在香港地區的認可與執行
三、台灣地區仲裁裁決在香港地區的認可與執行
第三節區際司法文書相互送達
一、內地與香港地區司法文書相互送達
二、台灣地區/澳門地區與香港地區司法文書相互送達
第四節區際相互取證
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序言

香港衝突法意義上的法律衝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域之間的民商事法律衝突。就此而言,香港衝突法是協調香港與外法域之間民商事法律衝突的法律依據。其中包括管轄權、法律適用和民商事司法協助三部分。
對於司法管轄權問題,一般情況下,只要滿足如下其中一種情形,則可以確定香港法院享有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訴訟管轄權:(1)被告自願接受管轄;(2)被告在香港境內送達令狀;(3)被告在香港境外送達令狀。對於涉外民商事管轄權的衝突,香港法院一般通過不方便法院、禁訴令、外法域法院的管轄權條款等的適用予以協調。同時,香港地區在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上的法律依據經歷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78年《英國國家豁免法》延伸適用於香港之前,採取絕對豁免原則。第二階段是1978年《英國國家豁免法》延伸適用於香港直至回歸之前,依據的是1978年《英國國家豁免法》。第三階段是回歸之後,香港法院適用的是成文法規則和普通法規則。其中成文法規則是指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附屬檔案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對於成文法規則未作規定的範圍,則適用普通法規則。普通法規則,依照2011年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v.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and Ors判例所確立的絕對豁免原則。
法律適用問題主要涉及婚姻家庭、財產權、債權等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婚姻家庭關係主要涉及婚姻締結、離婚、父母子女關係等。財產權主要包括涉外物權,破產及破產令域外效力,以及破產申請管轄權等問題。債權法律關係主要包括契約之債和侵權之債的法律適用問題。對於上述問題,香港衝突法分別加以明確規定。相關民商事法律衝突將依照普通法和成文法規定加以解決。其中,較為突出的立法成果包括經海牙國際私法條約轉化適用的香港法例,如《信託承認條例》、《婚姻訴訟條例》、《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和《領養條例》等。
民商事司法協助問題涉及外法域判決在香港的承認與執行、外法域仲裁裁決在香港的承認與執行問題、司法文書域外送達、域外取證和中國區際司法協助等。
上述國際/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問題,由相應的普通法規則和成文法規定予以調整。在這裡,有如下幾個突出變化:
第一,英國與大英國協國家的民商事判決只能通過普通法訴訟制度在香港獲得強制執行;
第二,內地與香港地區在1997年之後已經成功締結了1999年《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2000年《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006年《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從而使相關司法協助事項得以順利進行;第三,香港地區與澳門地區在2013年就“兩地間仲裁裁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事項達成了“安排”,這是港澳兩地首次從“安排”方式調整港澳間區際司法協助事項。
回顧香港衝突法之晚近發展,香港衝突法在契約、侵權等法律適用問題上保持“不變”,而且,目前香港衝突法進行法典化的可能性並不大,務實性與分散性仍會是未來香港衝突法成文立法的主要特徵。這有利於維護法律的延續性和穩定性;而在某些領域,如海牙國際私法條約在香港轉化適用、《居籍條例》之制定等,香港衝突法根據現實的需要而適當修法或制定了某項有關衝突法的香港法例。全書對上述問題進行了系統的分析和研究。

名人推薦

正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衝突法涉及種種複雜問題,弄清楚各種複雜關係,探索建立一個符合基本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衝突法的法律體系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張美榕同志的《香港衝突法研究》,根據國際私法的基本原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香港的法律、法規、條例和判例,條分縷析,構建了香港法律衝突法的理論體系和法律架構,開拓了香港法律衝突法的研究路徑,是難能可貴的。我相信,以後一定還會有更多更好的有關研究香港法律衝突法的著作面世,但是作為第一本研究香港法律衝突法的著作,意義是重大的。
——董立坤教授(中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高級研究員、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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