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舞蹈家協會

香港舞蹈家協會

香港舞蹈家協會(HongKong Dancers Association)成立於2016年,本會以推動本港及國際、大陸舞蹈界,同大陸教育界的合作與交流,增進相互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以促進教育、藝術及文化事業的發展為宗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舞蹈家協會
  • 外文名:HongKong Dancers Association
  • 成立年份:2016年
  • 機構性質:非盈利民間組織
  • 地區:香港
  • 簡稱:HKDA
香港舞蹈家協會章程
HongKong Dancers Association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香港舞蹈家協會(HongKong Dancers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香港登記註冊編號:65979983-000-04-16-8。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堅決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基本法,推動本港及國際、大陸舞蹈界,同大陸教育界的合作與交流,,增進相互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以促進教育、藝術及文化事業的發展,是促進內地舞蹈家與香港及國外華人舞蹈家交流合作的平台。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按自身的特點以非盈利為目的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第二章任 務
第一條本會的基本任務:同各個國家(地區)的舞蹈類教育、學術團體、學校及舞蹈界人士,根據平等友好的原則,開展廣泛的交流與合作;本會的業務範圍:與國際民間舞蹈界相關的組織及舞蹈界人士開展交流合作。
第二條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上進行指導的職責,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第三條鼓勵創新,對優秀的舞蹈創作、舞蹈理論成果以及在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舞蹈工作者,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四條 發揮本會自身優勢,積極協助會員與國內外演出機構建立業務聯繫,組織各種形式的展覽,比賽,演出等活動,為香港舞蹈家協會會員面向國內外藝術市場做好服務、協調、組織工作。
第五條 舉辦展出觀摩、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舞蹈家的提高與發展,促進舞蹈事業的繁榮。
第六條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利用中國文化產業報,努力反映舞蹈創作、理論、教育等方面的現狀和成果。
第七條 努力促進舞蹈教育的發展,重視、支持並引導開展民間的、業餘的舞蹈家交流活動,促進舞蹈普及與提高的相互發展。
第八條 促進並加強與祖國大陸、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舞蹈家和舞蹈家團體的聯繫和往來,為弘揚香港特區舞蹈文化和促進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九條 促進國際舞蹈交流,增進同各國舞蹈家,舞蹈家團體和組織的友誼,為世界華人舞蹈的共同發展作出貢獻。
第十條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合作,積極發展舞蹈文化產業。
第十一條 依據憲法、法律、法規維護舞蹈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會 員
第一條香港舞蹈家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個人會員: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六歲歲在舞蹈領域取得顯著成績的舞蹈工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承認本會章程、在舞蹈領域取得顯著成績的舞蹈工作者、繳納會費、支持本會工作、並願意接受本會給予任務的學校、教育組織、學術團體、培訓機構均可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核同意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第二條會員的權利
(一) 參加本會組織或主辦的各項交
(二) 出席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 有退會的自由,但需提出書面聲明。
第三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在協商的基礎上承辦本會交予的任務;
(三) 按時繳納會費。
第四條會員違反章程、不履行義務、損害本會的利益,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本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處名解除會籍。會員失去會籍,其擔任的會內職務自動免去。
第四章組 織
第一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對下列事項行使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 討論並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宜;
(五) 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六) 決定本會的終止;
第三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推選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由理事會決定。
第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屆任期為三年。換屆應按期舉行,但有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決定可提前召開。
第五條本會設定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的領導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本會。理事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等領導成員;
(三) 決定下屬機構的設定和撤銷,領導下屬機構的工作,決定或批准下屬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四) 決定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
(五) 批准吸收會員和開除會員會籍;
(六) 討論決定本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七) 章程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2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
第八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會長為本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召開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的一半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均應做會議記錄,並與會議簽到簿一併保存備查。
第十一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為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的主持下進行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定與宗旨、任務相關的辦事機構和下屬機構。
第五章 經 費
第一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經費管理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建立經費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社會各界人士的資助、捐贈等;
(三) 各種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條 本會經費由秘書長負責管理,定期在理事會上匯報財務狀況,接受監督。
第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終止程式
第一條 本會因故終止,需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同意決定。由理事會確定人選,組成善後工作小組,做好財產清算和人員安置等善後工作,審計清整完結書面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到原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申請註銷登記。
第七章附 則
第一條本會會址設在香港,內地總辦事處設在西安。
第二條第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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