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直銷協會有限公司於一九七九年成立,由香港一些採用人傳人直銷模式經營的公司組成。直銷商在顧客家中或工作地點,或商店以外的地方直接售賣消費品及服務予顧客,並同時作闡釋及示範。現時各直銷會員公司轄下的直銷商共逾十七萬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直銷協會
- 創立時間:一九七九年
- 直銷商:十七萬人
- 地址:香港
協會成員,協會守則,
協會成員
美國安利(香港)日用品有限公司
全美世界美容保健有限公司
無限極(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康寶萊國際有限公司
Mary Kay (Hong Kong) Limited
Nu Life International (Asia) Ltd
如新集團香港分公司
USANA Hong Kong Ltd
協會守則
序言
本守則對以下各方面的交往進行了規範性引導:
1, 直銷協會會員公司與其現有銷售代表和潛在銷售代表;
2, 直銷協會會員公司與其銷售代表和公司產品消費者;
3, 市場中彼此競爭的會員公司;以及個人申訴人、直銷協會守則督導人,以及直銷協會會員公司。
1.1 範圍
本守則包含以下章節內容:「消費者保護行為」、「直銷公司和直銷商之間的行為」以及「直銷公司之間的行為」。前述三章內容說明了直銷範圍間的互動。本守則旨在提高消費者的滿意度以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自由企業框架下的公平競爭,以及增強直銷模式的公眾形象。
1.2 專門用語
守則督導人: 系指由直銷協會任命的個人或組織,以督導直銷公司遵守本守則,以及依據本守則處理各類投訴案件。
公司:系指企業實體,該實體(1)利用直銷體系銷售其產品,以及(2)為直銷協會會員。
消費者:系指向直銷商或直銷公司購買產品並進行消費的任何人員。
直銷商:系指有權購買和/或銷售公司產品及可能有權招募其他直銷商的個人或實體。直銷商一般遠離永久的、固定的零售點,而是通常通過解說或示範產品和服務的方式直接向消費者推銷消費性產品。直銷商可能是獨立的商業代理商、獨立的承包人、獨立的零售商或經銷商、受他人僱傭或自營的銷售代表、或任何其他類似的公司銷售代表。
訂單:包括印刷或手寫訂單,用以確認消費者訂單詳情並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數據。如果是網上交易,則訂單內容包含任何提供和購買方面的各項條款,同時可列印或下載此類訂單。
產品:系指有形或無形的消費品或服務。
招募活動:系指介紹他人成為直銷商的任何活動。
1.3 直銷公司
作為被允許加入,並保持直銷協會會員身份的前提條件,直銷公司應保證採取並實行包含本守則實質內容的行為規範。同時,直銷公司還應承諾公告本守則內容,公告本守則中適用於消費者和直銷商的基本條款,以及公告消費者和直銷商從何處可以獲得本守則複製件的資訊。
1.4 直銷商
直銷商並不直接受本守則約束,但作為保留公司直銷體系會員身份的條件,其須按直銷公司要求遵守符合本守則內容的行為規則。
1.5 自律
儘管本守則不是法律,其所要求的準則是一種超乎法律所要求的商業道德。不遵守本守則並不引起任何民事責任或義務的後果。在終止其直銷協會會員資格後,該直銷公司將不再受本守則約束。但本守則的規定對於發生在直銷公司擔任會員期間的活動或交易仍將適用。
1.6 地方法規
直銷公司和直銷商必須遵守經營所在國的全部法律要求。因此,本守則沒有重申全部法律義務。直銷公司和直銷商遵守與直銷相關的法律,是其被直銷協會接納為會員並繼續保持其直銷協會會員資格的前提條件。
1.7 域外效力
各國直銷協會保證,其將要求各會員遵守《世界直銷協會聯盟之世界直銷商德守則》有關在母國外進行直銷活動的規定,並將各會員遵守此規定作為接納該會員以及保留該會員直銷協會會員資格的前提條件,但此等直銷活動如受其他國家直銷協會商德守則管轄且該會員亦屬該國直銷協會則屬除外。
2.1 禁止行為
直銷商不得有誤導、欺騙或不公平的銷售行為。
2.2 表明身份
直銷商應於講解銷售計畫或產品時,首先自動向顧客對象表明身份,並告知其代表的公司、銷售產品及拜訪目的。在聚會銷售中,直銷商應向主人及在場參加聚會者,表明聚會的目的。
2.3 說明及示範
產品的說明及示範應正確及完整,尤其是關於產品價格或分期付款價格、付款方式、冷靜期或退貨權利、品質保證及售後服務、送貨等事項。
2.4 答覆問題
直銷商應明確答覆顧客所提出有關產品及買賣的問題。
2.5 訂單
於買賣成交時應給予顧客一份書面訂單,上面應列出直銷商及公司的全名、其工作或住所地址及電話號碼,並應詳列買賣條款。所有條款須清楚易讀。
2.6 口頭承諾
直銷商追對商品的口頭承諾,不得逾越其公司授權的範圍。
2.7 冷靜期及退貨
不論是否法律所規定,直銷公司及直銷商應在訂單或其他檔案上,明列顧客得在不少於七天內隨時取消買賣契約,並可取回冷靜期內所付之所有貨款。直銷公司或直銷商所提供的是無條件退貨者,應在訂單保款上列明。
2.8 品質保證及售後服務
訂單或其他附屬檔案或產品上,應明列品質保證條件、售後服務的方式及範圍、保證人的姓名住址、買方所享有的保證期限及補償辦法。
2.9 刊物
宣傳刊物、廣告或信件均不得刊載誤導或不實的產品介紹、產品聲明或插圖,而應印有公司或直銷商之全名及地址或電話。
2.10 證明檔案
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引用未經授權、不實、過期、已作廢的證明書或擔保書來誤導消費者。
2.11 比較及詆毀
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使用容易誤導且有違公平競爭原則的比較方式,作為比較的論點須公平且根據事實並有明確證據。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來詆毀任何公司或產品。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冒用其他公司之名稱或產品之商標以獲取不當的利益。
2.12 尊重隱私權
直銷商應選擇適當時機且以得體的態度,進行個人拜訪或電話拜訪,以避免妨礙對方。並應於消費者要求停止時立即中止產品示範或業務介紹。
2.13 公平原則
直銷商不得濫用消費者的信賴,應顧及對方商業經驗的不足,不得利用對方之高齡、疾病、不足之理解力或缺乏語言能力。
2.14 推介式推銷
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以介紹顧客給賣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現方式,作為引誘顧客購買產品或服務,而此折扣或折現優待並無任何保障。
2.15 送貨
直銷公司及直銷商,應確保顧客所訂購的產品能準時送達。
3.1 直銷商之導循
直銷公司應要求其直銷商導守本
商德守則,以作為加入公司的直銷體系為直銷商的條件。
3.2 招募活動
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有誤導、欺騙或不公平的招募行為。
3.3 公司資訊
直銷公司提供其直銷商有關直銷創業機會及其權利義務的資料應詳盡且正確,直銷公司不得對推薦對象提出不實的言論或無法實現的承諾。直銷公司不得以錯誤或不實的方式,向推薦對象表示有關直銷創業機會的各種好處。
3.4 收入聲明
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誇大直銷商實際或可能達到的銷售業績及收入。若提及任何收入或銷售業績,均須有事實及檔案作為根據。
3.5 契約關係
直銷公司應提供其直銷商一份須經過雙方簽署的契約書或聲明書,此契約書或聲明書應詳列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係。直銷公司應告知直銷商其應負的法律責任,如營業執照、註冊登記及稅務等問題。
3.6 費用
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向其他直銷商收取明顯不合理的高額參加費、訓練費、經銷權費、業務推廣資料的費用或任何有關加入直銷業之費用等。
3.7 終止契約
終止直銷人員契約時,直銷公司應接受直銷商退回仍可供再銷售之存貨,包括業務推廣資料、輔銷器材及創業資料袋,並依據原先購買金額,退還直銷人員原先的成本淨額,可扣除最高百分之十的手續費及任何已繳付直銷商的折讓或獎金。
3.8 存貨
直銷公司不得要求或鼓勵直銷商購買過量之存貨。下列為合理存貨參考的重點:存貨量與實際之可能銷售量之間的數量,產品市場競爭力之性質及其市場狀況及直銷公司之退貨及退款之制度。
3.9 獎金及獎金清單
直銷公司應提供一份周期性的各項頒發清單予直銷商,例如銷售、購買、所得細目、佣金、獎金、折讓、運費,取消訂單及其他相關的事項,並應根據直銷公司和直銷商之間的安排,所有應付款項應準時支付,且不得有不合理的扣留。
3.10 教育及訓練
直銷公司應提供直銷商適當的教育及訓練,使其以誠信的方式經營。教育訓練可透過訓練課程或經營手冊或事業指南,或視聽資料。
4.1 原則
會員公司與其他直銷協會之會員公司應公平相待。
4.2 勸誘
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向其他公司的直銷商,以有計畫性的誘導方式,來慫恿其離開或勸誘其加入自己的組織。
4.3 詆毀
直銷公司不得且不得允許其直銷商,不公平地詆毀其他公司的產品、業務計畫或該公司的其他事項。
5.1 直銷公司之職責
直銷公司之首要職責乃導守本商德守則。若有違反本商德守則的情況發生,直銷公司應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其所能滿足投訴者之要求。
5.2 直銷協會的職責
直銷協會應指派人員負責處理申訴桉件。協會應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其所能妥善處理申訴桉件。
5.3 商德守則督導人
直銷協會已委派一位商德守則督導人。商德守則督導人應採取適當行動來督導直銷公司導守商德守則,並應妥善處理因違反商德守則而產生的顧客申訴桉件。
5.4 處分
處分可由直銷公司,直銷協會或商德守則督導人自行決定,其中包括取消訂單、退回貨品、退還貨款或其他適當的處分,包括告誡涉及違反的直銷商、終止直銷商與直銷公司契約關係、告誡涉及違反的直銷公司,解除協會會員資格,及公布該處分。
5.5 申訴之處理
直銷協會將於合理期限內免費為顧客處理申訴桉件。
5.6 直銷公司之申訴
直銷公司對另一直銷公司或對直銷協會之申訴,應交由商德守則督導人或獨立仲裁者處理。直銷協會已制定有關的處理程式。
5.7 商德守則之推廣
直銷協會已印備一套商德守則,免費供市民閱讀,使其廣為人知。
註:本商德守則由世界直銷協會聯盟制訂,並由香港直銷協會實施及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