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

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6.08.10
  • 實施時間:1996.08.10
第一條 為籌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選委員會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共400人。其組成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分為四部分人士,即:工商、金融界100人,專業界100人,勞工、基層、宗教等界100人,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100人。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的成員應包括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曾在香港行政、立法、諮詢機構任職並有實際經驗的人士和各階層、界別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選委員會的委員以個人身份參加推選委員會,並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以下資格和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資格和條件;
(三)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
(四)願意履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籌委會有關決定規定的推選委員會的職責,即推舉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和選舉產生臨時立法會議員。
凡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和雖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資格和條件的外籍人,均符合上列第(二)項的規定,有資格和條件被提名為推選委員會委員人選。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組成的前三部分即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基層、宗教等界的委員,按照以下辦法選舉產生:
(一)報名
凡有意從上述三個部分參加推選委員會的人,應向其所屬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報名;如未參加任何團體,則工商、金融界的人應向本行業內的團體報名,專業界的人應向本專業內的團體報名,勞工、基層、宗教等界的人應向本界別的有關團體報名。
報名人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參選人報名表》,並經接受報名的團體證明其屬相應界別、專業或行業內的人士。接受報名的團體必須是1996年1月26日籌委會成立前業已在香港依法成立者。
報名人須對報名表內所填事項的真實性自行負責。如遇投訴報名人填寫資料不實的情況,籌委會可在必要時要求被投訴人自行舉證加以澄清或說明,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取消被投訴人的候選人資格。
上述報名表由接受報名的團體或報名人提交籌委會秘書處香港辦事處。
提交報名表日期自1996年8月15日起至1996年9月14日下午1時截止。
(二)候選人的提出
報名人名單由籌委會秘書處印發籌委會全體委員。籌委會委員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各自從中提出推選委員會委員人選建議名單。每部分的建議人選不得超過100人。
主任委員會議在籌委會委員所提推選委員會委員人選建議名單的基礎上,提出推選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名單。主任委員會議在提出上述候選人名單前,應充分考慮委員們的意見,但不對任何人士是否進入候選人名單的原因作出解釋。
主任委員會議提出的推選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名單,人數應多於應選委員的名額,每部分的差額比例不少於20%。
(三)選舉
主任委員會議分別提出前三部分的推選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名單,提交籌委會全體會議選舉決定。
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點票時,由籌委會委員推選的監票人員負責監票,由秘書處工作人員統計各位候選人所得票數。每張選票所選的各部分人數都等於或少於應選委員人數即100名的有效,多於應選委員人數即超過100名的作廢。
每一部分內得票數名列前100名者當選。如遇最後兩人或兩人以上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這些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當選。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第四部分的100個名額中,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中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26人全部為推選委員會委員。原政界人士和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分別為40名和34名。
第七條 原政界人士和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中的推選委員會委員按以下辦法產生:
(一)有意參加推選委員會的原政界人士,可向原政界人士界別內的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報名,也可向前三部分內的團體報名,由這些團體中的任何一個團體證明其身份;也可由籌委會委員聯署提名原政界人士參選推選委員會。
籌委會委員每5人可聯署提名,每位委員參與聯署提名的人選總數不得超過3人。
報名參選的原政界人士及其接受報名的團體或聯署提名人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參選人報名表》。
(二)除上述提名辦法外,原政界人士中的推選委員會委員的具體產生辦法與上列第五條的規定相同。
(三)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中的推選委員會委員的產生辦法由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自行決定。有意以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代表的名義參加推選委員會的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應在提名日期截止前向籌委會報名,由籌委會秘書處將名單匯總後交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從中產生34名推選委員會委員。
以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代表的身份報名參加推選委員會的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報名表》。
第八條 具有多種界別背景和身份的人只能選擇在某一個界別報名。
第九條 推選委員會的委員在同一天內全部產生,產生時間、地點由主任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十條 在推選委員會前三部分和原政界人士中的委員出現空缺時,可從相應部分未當選的候選人名單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如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中的推選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由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自行決定遞補。
第十一條 籌委會秘書處可依據本辦法就有關事項的具體實施作出說明和解釋。
法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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