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滬府辦發〔2014〕43號轉發上海市財政局制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試行辦法》。該《辦法》共9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檔案通知,試行辦法,
檔案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財政局制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試行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發〔2014〕4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財政局制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17日
試行辦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批准實施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落實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對外開放管理措施,鼓勵符合規定條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自貿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切實增強自貿試驗區會計服務配套功能,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加快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的香港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備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註冊會計師證書”),且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本試行辦法所稱的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備澳門核數師資格和持有註冊會計師證書,且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第三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的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自貿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是指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試行辦法的規定,與符合規定條件的內地居民(以下簡稱“內地居民”)共同申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並擔任其合伙人(以下稱“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或經備案加入已設立於自貿試驗區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並擔任其合伙人(以下稱“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以上所稱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設立或加入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所。
第四條 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在自貿試驗區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並經其批准;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加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該會計師事務所向市財政局備案。
市財政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上述審批和備案事項。
第五條 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條件外,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合伙人的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內地居民擔任的合伙人人數不低於合伙人總數的51%;
(二)主任會計師(或首席合伙人)由執行會計師事務所事務的合伙人擔任,且是內地居民;
(三)在合夥協定中對會計師事務所重大經營管理決策事項予以列明並作出約定,無論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對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採用何種表決方式,由內地居民擔任的合伙人的表決權不低於51%;
(四)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每年至少有180天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第六條 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合伙人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二)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三)成為合伙人前3年內沒有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四)有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五)成為合伙人之前的1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香港會計師公會或澳門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含核數師事務所)的決定;
(六)已在其所在的內地省、市、自治區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完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的手續;在原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合伙人或者股東的,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原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協定或者章程,辦理完退夥或者股權轉讓手續;
(七)投保中國境內的職業責任保險,且最低保險金額不低於每位合伙人每年1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在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時,除依照《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的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內地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香港會計師公會或澳門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為其出具的本試行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審計業務情況證明和無處罰證明;
(二)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證書或澳門核數師專業執照;
(三)由本人出具的每年在該會計師事務所至少執業180天的承諾函;
(四)由本人出具的接受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承諾函。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市財政局報送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證明,並在每年年度信息報備時,報送當年的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證明。
第八條 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加入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符合本試行辦法相關規定條件,並由其加入的會計師事務所在作出相關決議之日起的20日內,向市財政局備案。辦理備案手續時,除依照《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的規定提交備案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九條 本試行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