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清算銀行調運 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與海關總署聯合制定,目的是為了規範香港銀行個人人民幣業務清算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管理辦法
- 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與海關總署聯合
- 時間:2004
- 主要內容: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
簡介,管理辦法,
簡介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於印發《香港清算銀行調運 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髮〔2004〕10號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海關:
為了規範香港銀行個人人民幣業務清算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中國人民銀行與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香港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若有問題,請及時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
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香港清算銀行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香港銀行個人人民幣業務清算行(以下簡稱香港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對該業務實施有效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為香港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的管理機關。
第三條 香港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在深圳皇崗口岸陸路旅檢車通道辦理。特殊情況下由深圳海關批准可改經其他通道。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據香港清算銀行關於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的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向其簽發《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許可證》(式樣見附表〔略〕)。許可證的簽發和使用實行 “一批一證 ”,即香港清算銀行每辦理一次調運人民幣現鈔入境或出境業務,就須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簽發一張許可證;每張許可證只對當次調運人民幣現鈔入境或出境業務有效。許可證的內容不得更改。
第五條 《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許可證》有權簽發人簽字樣本和簽發銀行印章樣式須先行報海關總署政法司及深圳海關備案。
第六條 深圳海關憑香港清算銀行提交的《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許可證》辦理香港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驗放手續。
第七條 香港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由其設立在深圳的分支機構辦理海關手續。
第八條 香港清算銀行深圳分支機構辦理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海關手續,須先行在深圳海關註冊登記,在每次辦理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手續時,使用海關註冊編碼。
第九條 香港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所需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內容:商品名稱應為“流通中的貨幣現鈔”;商品編碼應為“98013000 ”;進出口稅率、增值稅和消費稅率為 “0 ”;計量單位為 “千克 ”,代碼 “035 ”;貿易方式為 “其他 ”,代碼 “9900 ”;征免性質為 “一般徵稅 ”,代碼 “101 ”;人民幣現鈔的總金額應如實填報。其他欄目按現行規定填報。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業務量不列入海關統計。
第十條 香港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報關和通關,應符合海關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香港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通關,應將承擔人民幣現鈔進出境調運業務的單位、車輛、人員先行報深圳海關備案。
第十二條 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的車輛和人員應按照海關有關規定接受海關查驗。
第十三條 嚴禁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的車輛和人員兼運或夾帶規定數量人民幣現鈔以外的其他貨物。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與深圳海關對簽發和收驗的《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許可證》定期進行核對。
第十五條 香港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具體操作規程及其他具體問題由深圳海關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協商解決,重大問題報海關總署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