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抗訴法庭

香港抗訴法庭--是負責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抗訴,同時亦處理土地審裁處、各審裁處及其他法定組織的抗訴的部門,是香港法律機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抗訴法庭
  • 辦公駐地::香港
  • 成立時間::1912年
  • 性質::事業單位
  • 職能::上訴法庭審理的刑事及民事上訴案件源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及由有關條例所指定的審裁處
簡介,組成,

簡介

香港抗訴法院即最高法院抗訴法庭,在審級上是香港的最高法庭。1912年成立。

組成

由首席按察司和9名抗訴按察司組成,分設3個合議庭。
香港抗訴法庭
香港抗訴法庭香港抗訴法庭
負責審理原訟庭和地方法院移交的所有刑事和民事抗訴案件和土地審裁處移交的抗訴案件,還就其他等級較低的法庭提交的法律問題作出裁決。對於已向高等法院提起過抗訴的裁判司署的判決,已是最終判決的民事判決,當事人均無權再提起抗訴。不服刑事、民事判決的當事人,只有在判決宣告後14天內(刑事判決為10天)向原審法官就法律問題提出抗訴申請,交抗訴法庭審查。抗訴法庭若認為法院判決完全合乎法律規定,則不準抗訴。
若抗訴申請獲得批准,一般由一名法官審理。若由兩名法官審理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以原審法院意見作為抗訴法院的判決。
抗訴人不服,可再向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抗訴。律政司徵得抗訴法院同意,可以法律適用不當為由,請求抗訴法院對其他法院的判決進行複審。
抗訴法院可自行審理作出裁決。由於抗訴庭為最高審級法庭,在首席按察司出缺或因故缺席時,則由抗訴庭按察司代理主持最高法院的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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