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律政司(英語:Department of Justice,DOJ)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的最新部門,由律政司司長主管,專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事務,包括提出刑事檢控,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是香港政府中唯一稱為“司”的部門。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予中國前稱為律政署(Legal Department) 或律政司署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主權移交後改稱為律政司。
歷史沿革
香港英治時期稱為
律政司(英語:Attorney General),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員,直接向
香港總督負責,亦是立法局當然官守議員(直至1995年)及行政局當然議員,是香港主權移交前唯一仍然由非華人擔任之司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律政署 (英語: Legal Department) (又稱
律政司署(英語: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予中國主權移交後,此職位改稱為“律政司司長”,主管部門改稱“律政司”;但根據《
香港基本法》,
行政會議不設當然成員。
部門設定
律政司由司長辦公室和六個專責法律工作的科別組成。
司長辦公室
律政司司長辦公室就律政司司長的各項職務提供法律和行政輔助。辦公室的主要職能包括協助律政司司長處理行政會議和立法會事宜,不論是關於提議法例,抑或是回答立法會議員的提問。辦公室人員須確保律政司司長對各項有關問題掌握充分資料,並協助司長分析這些問題,擬備演詞和答覆。
法律政策科
提供各項專業服務,以支援律政司司長執行職責,並就政府正在考慮的所有法律政策事宜提供資料。該科亦就司法、法律制度、法律專業、人權、《香港基本法》及中國大陸法律等問題,提供意見。負責為法律改革委員會進行各項研究並擔任秘書工作的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亦隸屬法律政策科。
民事法律科
負責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見、草擬商業契約及專營權檔案,並代政府進行民事訴訟、仲裁及調停事宜。
民事法律科由法律意見組、民事訴訟組、商業組、規劃環境地政房屋組四個小組組成。
法律草擬科
負責以中英文草擬一切法例(其中包括附屬法例),並協助將法案提交行政會議和立法會通過。該科亦負責香港法例的編輯工作,以及更新雙語法例資料系統內的香港法例版本。公眾可在網際網路免費查閱該電腦系統備存的資料。
刑事檢控科
刑事檢控科的律師負責大部分的刑事抗訴案件,包括在終審法院提出的抗訴。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大都由他們進行檢控工作(重大商業犯罪案件會外判予坊間的大律師)。有需要時,他們會到裁判法院出庭檢控。該科亦負責向執法機關和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指引。還會每次和要被派出去參與行動的臥底簽訂一份刑事豁免起訴書,由刑事檢控專員保管。
國際法律科
負責向政府提供有關國際公法的法律意見。科內律師也參與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洽談協定的工作,並處理外地或香港特區提出的國際司法合作請求。
政務及發展科
正如其他大型機構,律政司的專業人員必須倚靠行政人員提供所需的輔助服務,才能有效發揮職能。司內多項行政工作都由政務及發展科負責。司內的行政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會計人員、翻譯人員、圖書館人員、秘書和文書人員,負責人力資源管理以至資訊科技等各類服務。
部門首長
律政司司長(英語:
Secretary of
Justice;簡稱
SJ),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三位
司長級官員之一,主管
律政司 (英語: Department of Justice),專門負責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務,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檢控,並負有對香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
法律草案、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等;亦負責擔任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現任律政司司長是
鄭若驊。
律政司司長雖然包括在問責制改革,但由於只負責法律事務,根據香港政府習慣不視作行政官員。
與司法機構及法律界合作,共同實踐、推動和加強法治以及司法效率確保為委託人提供高效率的服務,律政司承諾-維持最高的專業水平和專業道德;儘可能讓委託人清楚知道所擬進行的行動過程有什麼困難、影響和責任;以及恪守法律或專業團體訂定的法律專業標準
歷任首長
香港英治時期律政司 安斯蒂(Thomas Chisholm Anstey,1855年10月-1859年11月30日)
阿當斯(William Henry Adams,約 1860年-1875年)
費利普(George Phillippo,1876年-1879年)
奧摩利(Edward Louchlin O'Malley,1884年-1889年)
古德曼(W. Meigh Goodman,1890年-1902年)
白加利(Henry Spencer Berkeley,1902年-1906年)
戴維斯(Rees Davies,1907年-1912年)
白加尼(Bucknill,1912年-1914年)
金培源(Sir Joseph H. Kemp,1914年-1930年)
晏禮伯(C. G. Alabaster,1930年-1941年)
史德鄰(署理)(G. E. Strickland,1946年)
祁利芬(John Bowes Griffin,1947年-1951年)
賴德遐(Arthur Ridehalgh,1952年-1961年)
許楠(Maurice Heenan,1962年-1966年)
羅弼時(Denys Tudor Emil Roberts,1966年-1973年)
何伯勵(John William Dixon Hobley,1973年-1979年)
祈理士(John Calvert Griffiths,1979年-1983年)
唐明治(Michael David Thomas,1983年-1988年)
馬富善(Jeremy Fell Mathews,1988年-1997年6月30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 (1997年7月1日-2005年10月20日)
黃仁龍 (2005年10月20日-2012年6月30日)
袁國強 (2012年7月1日-2018年1月6日)
福利與待遇
律政司司長坐駕的專用
車牌是“
SJ”,是英語“
Secretary for Justice”的簡寫。
月薪 HK$322,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