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專員公署,全稱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簡稱“廉署”,是指擔任肅貪倡廉職責的獨立機構。前身是警務處的反貪污部。第二十五任港督麥理浩,為了廉明香港政治,1974年2月,將警司屬下的反貪污部獨立出來,成立直屬港督的廉政公署。根據香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法案》第五條規定,廉政公署“只須聽命於總督及受其管轄”,而不受香港政府其它任何機構的命令和控制。《法案》第10條還規定對貪污受賄的嫌疑案犯,廉政公署有權可以直接逮捕,“專員所受權之人員有拘捕及拘留權”。這樣,就給廉政專員公署以很大的權力,它可以不受任何機關人員的限制,行使總督給予的權威,獨立進行工作。廉政專員公署可以自由選用、培訓一批廉潔奉公的所屬機構人員,而不受政府公務員銓敘委員會的管轄,使廉政公署人員可以放膽進行工作。下設行政總部,執行處,防止貪污處,社區關係處等四個部門,執行處是廉署最主要部門,它負責對貪污罪犯的偵查、拘捕和引渡罪犯,根據法律提出起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