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幼兒中心條例

香港幼兒中心條例是1987 年香港立法局通過。共分 4 章:第一章前言,說明這項條例實施的範圍及社會福利署署長的權力。第二章幼兒中心的註冊條款,規定申請幼兒中心註冊的要求及福利署署長處理註冊的程式,取消註冊的理由及抗訴辦法。

第三章有關視察幼兒中心的條款,規定港督可任命社會福利署官員為幼兒中心督察和醫官,這兩類官員的權力及社會福利署署長在了解視察情況後可採取的措施。第四章綜合條款,包括違例處罰辦法及港督會同行政局制訂管理幼兒中心有關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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