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學生簽證辦理指南

香港學生簽證是由由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所 提 出 的 申 請 必 須 經 由 取 錄 申 請 人 的 院 校 ( 保 證 人 )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遞 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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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格

申 請 人 應 填 妥 申 請 表 格ID 995A, 其 保 證 人 則 應 填 寫 申 請 表 格ID 995B。 有 關 申 請 表 格(ID 995A及ID 995B)可 向 下 列 辦 事 處 免 費 索 取 :
入 境 事 務 處 總 部 ;
入 境 事 務 處 各 分 處 ;
中 國 駐 海 外 大 使 館 及 領 事 館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組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其 他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外 辦 事 處 。

在港保證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就 讀 ,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名 一 名 本 地 保 證 人 。 本 地 保 證 人 可 以 是 取 錄 申 請 人 的 院 校 或 個 人 。 如 保 證 人 是 個 人 , 應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年 滿18歲 或 以 上 ;
為 真 正 居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
熟 悉 申 請 人 ; 以 及
有 經 濟 能 力 負 擔 申 請 人 的 生 活 費 及 為 其 提 供 住 宿 。
  
此 外 , 申 請 人 如 不 足18歲 ,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必 須 授 權 保 證 人 或 在 港 親 友 作 為 申 請 人 在 港 監 護 人 , 並 提 交 由 父 / 母 及 在 港 監 護 人 雙 方 簽 署 的 同 意 書 。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對 清 單

申請檔案

申 請 人 的 近 照 ( 已 把 近 照 貼 在 申 請 表 格 (ID 995A) 第2頁 )
申 請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須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 簽 發 日 期 、 屆 滿 日 期 及 / 或 所 持 的 任 何 可 返 回 原 居 地 簽 證 的 詳 情 ( 如 適 用 ) 。 申 請 人 如 現 正 在 香 港 逗 留 , 則 須 提 交 其 旅 行 證 件 中 載 有 最 近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的 入 境 印 章 / 入 境 標 簽 / 延 期 逗 留 標 簽 的 影 印 本 。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倘 未 獲 簽 發 旅 行 證 件 , 則 可 提 交 其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居 民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申 請 人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必 須 授 權 保 證 人 或 在 港 親 友 作 為 申 請 人 在 港 監 護 人 , 並 提 交 由 父 / 母 及 在 港 監 護 人 雙 方 簽 署 的 同 意 書 〔 如 申 請 人 不 足18歲 〕
申 請 人 的 住 宿 安 排 證 明 影 印 本 〔 如 申 請 人 不 足18歲 〕
申 請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證 明 影 印 本 : 例 如 銀 行 結 單 、 儲 蓄 戶 口 存 折 、 稅 款 收 據 及 薪 金 證 明 〔 只 適 用 於 以 院 校 作 為 保 證 人 的 申 請 〕
申 請 人 的 澳 門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於 澳 門 居 民 〕
申 請 人 的 台 灣 戶 籍 影 印 本 和 台 灣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於 台 灣 居 民 〕
保 證 人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保 證 人 願 意 於 申 請 人 在 港 就 讀 期 間 為 其 提 供 住 宿 的 承 諾 書 〔 如 申 請 人 不 足1 8歲 〕
保 證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影 印 本 , 須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 簽 發 日 期 、 屆 滿 日 期 及 最 近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的 入 境 印 章 / 入 境 標 簽 / 延 期 逗 留 標 簽 〔 只 適 用 於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保 證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證 明 影 印 本 : 例 如 銀 行 結 單 、 儲 蓄 戶 口 存 折 、 稅 款 收 據 及 薪 金 證 明 ; 及 保 證 人 願 意 於 申 請 人 在 港 就 讀 期 間 負 擔 其 生 活 費 及 為 其 提 供 住 宿 的 承 諾 書#
# 如 保 證 人 為 取 錄 申 請 人 的 院 校 , 便 無 須 遞 交 該 文 件 。
來 港 就 讀 申 請 人 的 隨 行 受 養 人 所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受 養 人 已 填 妥 載 於 申 請 人 來 港 就 讀 申 請 表 (ID 995A) 內 乙 部 的 表 格
受 養 人 的 近 照 ( 已 把 近 照 貼 在 申 請 表 格 (ID 995A) 第2頁 )
受 養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須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 簽 發 日 期 、 屆 滿 日 期 及 / 或 所 持 的 任 何 可 返 回 原 居 地 簽 證 的 詳 情 ( 如 適 用 ) 。 受 養 人 如 現 正 在 香 港 逗 留 , 則 須 提 交 其 旅 行 證 件 中 載 有 最 近 進 入 香 港 特 區 的 入 境 印 章 / 入 境 標 簽 / 延 期 逗 留 標 簽 的 影 印 本 。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倘 未 獲 簽 發 旅 行 證 件 , 則 可 提 交 其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居 民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受 養 人 與 來 港 就 讀 申 請 人 的 關 系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例 如 結 婚 證 書 、 出 生 證 書 、 家 庭 照 片 、 家 庭 書 信 ( 連 信 封 ) 、 戶 口 簿 和 獨 生 子 女 優 待 證 ( 如 適 用 )
受 養 人 的 澳 門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於 澳 門 居 民 〕
受 養 人 的 台 灣 戶 籍 影 印 本 和 台 灣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於 台 灣 居 民 〕
申 請 人 、 隨 行 受 養 人 和 保 證 人 即 使 已 經 提 供 所 需 的 文 件 和 資 料 , 但 入 境 事 務 處 仍 可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要 求 再 遞 交 更 多 與 申 請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和 資 料 。
若 提 交 的 文 件 並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書 寫 , 必 須 附 上 經 由 宣 誓 翻 譯 員 、 法 庭 翻 譯 員 、 認 可 翻 譯 員 、 注 冊 翻 譯 員 、 專 家 翻 譯 員 或 官 方 翻 譯 員 核 證 為 真 實 譯 本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相關警告

如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人 員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或 申 述 , 即 屬 犯 罪 。 根 據 本 港 法 例 , 任 何 人 士 如 明 知 而 故 意 申 報 失 實 或 填 報 明 知 其 為 虛 假 或 不 相 信 為 真 實 的 資 料 , 即 屬 犯 罪 , 而 任 何 獲 發 的 相 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或 獲 給 予 在 香 港 特 區 入 境 或 逗 留 的 準 許 , 即 告 無 效 。

遞交申請

所 有 填 妥 的 表 格 必 須 妥 為 簽 署 。 倘 若 有 隨 行 受 養 人 , 每 名 受 養 人 須 填 妥 及 簽 署 申 請 表 格ID 995A的 乙 部 。 如 申 請 人 或 受 養 人 為16歲 以 下 兒 童 , 表 格 須 由 兒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簽 署 。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ID 995A及ID 995B) 連 同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應 以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方 式 送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
直 接 郵 寄 或 透 過 在 香 港 特 區 的 保 證 人 遞 交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7號入 境 事 務 大 樓2樓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發 分 組
入 境 事 務 大 樓2樓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發 分 組
居 於 海 外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申 請 人 可 將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旅 行 證 件 , 親 身 遞 交 就 近 其 居 住 地 方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
居 於 中 國 內 地 的 外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可 向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下 稱 「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證 明 文 件 , 並 須 提 交 其 旅 行 證 件 , 以 便 申 請 獲 批 準 後 ,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簽 發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該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為 :中 國 北 京 市 西 城 區地 安 門 西 大 街7 1號(郵 編100009 )
地 安 門 西 大 街7 1號
(郵 編100009 )
由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所 提 出 的 申 請 必 須 經 由 取 錄 申 請 人 的 院 校 ( 保 證 人 )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遞 交 。

審批時間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收 齊 所 需 文 件 後 , 一 般 需 時 六 星 期 處 理 來 港 就 讀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 倘 若 未 能 收 齊 所 需 文 件 及 資 料 , 入 境 事 務 處 將 無 法 開 始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除 非 有 特 別 需 要 , 申 請 人 切 勿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查 詢 申 請 的 進 展 情 況 , 以 免 延 誤 處 理 申 請 的 時 間 。
所 有 申 請 均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處 理 及 審 批 。 申 請 審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根 據 當 時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處 理 。 即 使 申 請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請 資 格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仍 保 留 拒 絕 個 別 申 請 的 絕 對 決 定 權 。

繳付費用

如 申 請 表 格 是 直 接 遞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 有 關 費 用 應 在 領 取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時 以 現 金 、 易 辦 事 或 支 票 繳 付 。 支 票 必 須 劃 線 , 注 明 抬 頭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並 填 妥 日 期 及 簽 署 妥 當 。
如 申 請 表 格 是 向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下 稱 「 駐 京 辦 」 )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 有 關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費 用 應 直 接 向 有 關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 繳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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