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學校公民教育指引是香港教育署 1985 年編印。共 7 章。提出公民教育的宗旨為:(1)了解政府及輔助機構的性質和工作,明了民主社會的基本原則和價值;(2)培養社交和政治技能及明辨是非的能力;(3)養成在自由討論時有判斷的能力。
(4)認清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在提出制定教學目標時,應顧及學生在成長過程中個人及人際關係的需要,對香港文化傳統和目前生活方式的欣賞和重視。提出推行方式可通過正規課程、非正規課程和校風進行,不宜設獨立公民科。建議學校設立一個組織,以運用校董會、教師及學生等各方面的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