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際馬匹拍賣會是香港唯一拍賣純種馬的拍賣會,由香港賽馬會舉辦,被譽為經濟寒暑表。自1995年起開始舉行,每年在香港國際賽事舉行前一天舉行。每匹拍賣馬匹的進口類別會列明為“國際拍賣會新馬”,與自購新馬有所差異,英文簡稱IGS。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國際馬匹拍賣會
- 地位:香港唯一拍賣純種馬的拍賣會
- 美譽:經濟寒暑表
- 英文簡稱:IGS
歷史,條件及限制,挑戰賽,優點與缺點,拍賣條款,
歷史
1995年首次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舉行,名為香港國際精進拍賣會,取代曾一度取消的配售新馬制度,然後每年都是會展舉行。
2004年隨沙田馬場新的馬匹亮相圈落成,成為了新的拍賣場地,並公開給公眾參觀,拍賣舉行日期為香港國際賽事舉行前的星期六。
2007年因應澳大利亞在8月爆發的馬匹流感,首次將拍賣會分為兩次進行,第二次在2008年3月舉行。
條件及限制
拍賣馬是來自世界各地,包括澳大利亞、紐西蘭、英國、法國、義大利、美國等。
香港賽馬會在世界各地周歲馬拍賣會競投馬匹,拍賣後通常留在當地訓練,在兩歲時會運到香港,競投前一星期在馬場作出走勢示範,競投的馬匹可在該季的新馬賽出戰。
如果期間馬會出現瑕疵,馬會將馬匹取消拍賣。但如果馬匹的風險是可以符合購買“喪失競賽能力保險的資格”,馬匹仍可繼續競投,如12個月內相關部份出現毛病被迫退役的話,將賠償給買家成交價的百分之七十五。另外如果未能參與競投的馬匹如狀況有改善的話可競行投標方式的競投。
挑戰賽
2006-07年馬季增設的賽事,只限該年度的香港國際馬匹拍賣會馬匹參與,總共舉行四場比賽,並跨馬季進行,獎金等同第一班比賽,全部在沙田馬場舉行。四場賽事分別為拍賣馬六月挑戰賽(2007年舉行稱為香港國際馬匹拍賣會挑戰賽、草地1200米)、拍賣馬十一月挑戰賽(草地1200米)、拍賣馬十二月挑戰賽(草地1400米)及拍賣馬三月挑戰賽(草地1600米)。必全勝(董事杯等)
好友(主席錦標)
星運爵士(香港一哩錦標)
燦惑(百周年紀念短途杯、香港經典一哩賽等)
好爸爸(香港一哩錦標、冠軍一哩賽、董事杯、女皇銀禧紀念杯)
優點與缺點
香港國際馬匹拍賣會好處馬主不需要親自到外地或透過中間人亦可以購買馬匹,此外馬匹由於在香港作進一步檢查,確保馬匹可以在香港作賽,減少馬匹毛病。由於底價價會較周歲馬拍賣會時底價為高,因此成本較為昂貴,馬匹的表現很可能未符合身價。另外亦有馬主在同一個拍賣會投標9匹馬都未能買下心頭好。
拍賣條款
在此等條款中:
拍賣人:指由馬會委任主持拍賣會的拍賣人。
授權代理人:指由承購人委任代其在二○○六年香港國際馬匹拍賣會競投馬匹的人士。
馬會:指香港賽馬會。
拍賣馬匹:指根據此等條款在拍賣會中推出拍賣的馬匹。
承購人:指競投某拍賣馬匹出價最高者,以擊鎚為準。
拍賣會:指由馬會主辦的二○○六年香港國際馬匹拍賣會。
b. 拍賣馬匹概不得於拍賣會舉行前作私人買賣,亦不會設定底價。
c. 馬會保留於拍賣會舉行前隨時修訂或更改此等條款的權利。所有競投人及承購人均視為已同意接納此等條款及不時作出的所有修訂,並受其約束。
d. 遇有此拍賣條款的中英文版本有歧異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 香港賽馬會及拍賣人
a. 拍賣人可拒絕接納任何出價,而毋須為此給予任何理由。
b. 馬會可取消拍賣任何馬匹,而毋須為此給予任何理由。
c. 馬會有絕對權力委聘獸醫檢查及/或治理任何拍賣馬匹。
d. 馬會有權從其所保管或收自承購人的款項,或從其代承購人保管或收取的款項,扣除用以清繳承購人尚欠馬會及/或拍賣人的所有債項所需的款項,包括但不僅限於承購人在拍賣會上所購馬匹的任何未付承購價、佣金、收費、手續費、稅款、利息及其他欠款。
e. 馬會可向承購人及/或其授權代理人,收回承購人或代承購人在拍賣會上所購馬匹的任何未付承購價,及/或以上第二d段所述任何債項,並可由承購價或債項應付日期起截至及包括付款當日止的一段期間,按每月二厘利率計算利息。
3. 登記與競投
a. 拍賣會所有競投人均須填妥適當的承購人登記表向馬會預先登記。該表格最遲須於拍賣日前兩天下午五時(香港時間)前,以遞送、郵寄或傳真(傳真號碼:(852)2966-7000)方式送達以下地址:香港跑馬地體育道壹號馬會總部大樓十五樓香港賽馬會國際馬匹拍賣會辦事處。所有預先登記均須獲馬會確證,方可作實。逾期登記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方會獲準,而批准與否將由馬會全權決定。
b. 擬委任授權代理人的競投人,須填妥適當的代理人授權書,並按以上第三a段所述辦法送達馬會。所有授權代理人的委任同樣亦須獲馬會確證,方可作實。
c. 所有出價均須以港元為貨幣單位,以適當的外幣折算的相等出價,僅供參考。
d. 假如承購人透過授權代理人購入拍賣馬匹後,未能繳付該拍賣馬匹的承購價及/或以上第二d段所述任何債項,則須由授權代理人或在拍賣場購買該拍賣馬匹的人士負責。
4. 承購及付款
a. 拍賣人於拍賣每匹馬時,均會擊鎚以示接納最高出價。於擊鎚作實後:
(1) 承購人及/或其授權代理人,須在拍賣會上向馬會及/或拍賣人的授權人員,提供其姓名、馬會會員編號(如適用者)、地址及電話號碼(連同馬會及/或拍賣人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資料);並須簽妥購馬確認書及/或馬會及/或拍賣人可能要求其簽署的其他購馬協定。承購人及/或其授權代理人如未能遵照上述各項要求辦理手續,是項買賣可予取消,而拍賣馬匹可再推出發售。假如該拍賣馬匹於再售時取得較低的售價,則價格的差額,連同再售所引致的費用及開支,將成為原承購人及/或其授權代理人應付予馬會的債項;
(2) 承購人及/或其授權代理人須於拍賣日起計七(7)天內,向馬會繳付所購拍賣馬匹的承購價;以及
(3) 承購價須以港元現金、保付支票、旅行支票或可接受的銀行本票付予馬會,而承購人及/或其授權代理人最遲須於最後一匹拍賣馬匹的拍賣結束後三十(30)分鐘內,知會拍賣場內的出納處以何種辦法付款。
b. 承購人接收拍賣馬匹時,須以即時所見為準,且須接受一切如有及不論其為明顯或潛在的瑕疵、缺點及缺陷等,惟以下第六段所述的瑕疵及缺陷則除外。除非根據以下第六段的規定,否則任何拍賣馬匹均不得退回,而已付承購價亦不會獲得退款。
c. 承購人確認,購入拍賣馬匹時,僅倚賴自己及/或其授權代理人的專家判斷及檢視,而並無倚賴馬會、拍賣人或聲稱擔任彼等代表的任何一方的陳述或描述,或在任何方面受此等陳述或描述所引導。
d. 承購人於悉數支付承購價及有關該拍賣馬匹的所有債項及其他應付款項予馬會前,不得接收拍賣馬匹。儘管承購人或已接收拍賣馬匹,惟於承購人向馬會付清全部承購價及前述所有債項及款項之前,該拍賣馬匹的所有權將不會移交予承購人。
e. 假如承購人及/或其授權代理人,未能遵守或履行此等條款所訂明的任何責任,則馬會可沒收其所繳付的任何款項或馬會代其保管或收取的款項,並有權取消與承購人之間的買賣,以及控告承購人及/或其授權代理人違反協定,或再出售該拍賣馬匹。馬會亦可向承購人及/或其授權代理人追討因再售或試圖再售而引起的虧損(如有)(包括再售的所有佣金、馬房及場地租金、獸醫費用、廣告及推廣費用)。
5. 保證
a. 馬會保證其有權出售每一拍賣馬匹,並可妥善授予所有權。
b. 除了以下第六段所述情況之外,馬會不會為任何拍賣馬匹附加條件及/或保證(不論其為明訂或隱含者亦然)。
6. 瑕疵及缺陷
a. 拍賣馬匹若由拍賣日起計七(7)天內證實患有喘鳴(roarer)或身軀搖晃不定(wobbler)或隱睪(rig或cryptorchid),或在廄內不停走動(box-walking)、頭部搖晃不定(weaving)或經常昂首喘氣(wind-sucking),或曾為矯正任何上述情況而接受手術,則承購人須於拍賣日後第七(7)天上午十時前,自費提供經馬會認可獸醫簽署的書面證據,證明該拍賣馬匹有上述任何一種情況,該事件將交由馬會董事局考慮。馬會董事局可把與承購人之間的買賣,視作已予取消論,並將所收到有關該拍賣馬匹的全部款項退還承購人。
b. 患有喘鳴的馬匹乃指於發力時會發出巨大呼吸聲響的馬匹,而經內窺鏡檢查後會發現上述情況乃由喉部的一邊或兩邊癱瘓所引致。
c. 身軀搖晃不定的馬匹:乃指因嵴髓受壓而引致神經系統出毛病,且因而失去平衡及協調能力的馬匹。
d. 隱睪馬匹:乃指一枚或兩枚睪丸並未能在陰囊觸摸得到的未閹割雄馬。
e. 在廄內不停走動的馬匹:乃指習慣漫無目的地不停在廄內向前或向後或繞圈走動的馬匹。
f. 頭部搖晃不定的馬匹:乃指習慣把頭部及頸部前後擺動,以及把重心不停由一前肢轉移至另一前肢的馬匹。
g. 經常昂首喘氣的馬匹:乃指習慣咽吞空氣的馬匹,而不論此情況是否與用門牙攫取固定物件有關。
h. 咬雜物的馬匹(crib-biter)不受上述條款限制,除非其咬雜物的情況乃與經常昂首喘氣有關則屬例外。
i. 所有拍賣馬匹於售出後但尚未移交獲提名練馬師之前,均會接受違禁物質測試。在不影響上述第六a段規定的情況下,假如拍賣馬匹對某一未有預先申報的違禁物質測試呈陽性反應,則承購人可申請把有關馬匹退回馬會。但假如拍賣馬匹對未有預先申報的違禁物質測試呈陰性反應,又或只對已預先申報的物質測試呈陽性反應,則承購人無權把拍賣馬匹退回,而馬會亦毋須再為其後進行的違禁物質測試負責。
就本段而言,已預先申報的物質即指由馬會認可獸醫建議及使用的藥物或物質,乃供拍賣馬匹作短期治療之用,而馬會亦已作公布及予以記錄,藉供承購人參考;未有預先申報的違禁物質則指未有按照以上所述而作出建議、使用、公布及記錄的藥物或物質。
7. 糾紛
a. 於拍賣會進行期間若出現任何糾紛或爭論(包括有關競投的糾紛或爭論),則拍賣人將成為此等糾紛或爭論的唯一仲裁人,而其裁決即最終決定,且對各有關方面均具約束力。
b. 於拍賣會結束後若出現任何糾紛或爭論(包括有關競投或購馬的糾紛或爭論),則馬會將成為此等糾紛或爭論的唯一仲裁人,而其裁決即最終決定,且對各有關方面均具約束力。
8. 風險與責任
a. 於擊鎚作實後,承購人須承擔有關拍賣馬匹的所有風險與責任,其後亦須對拍賣馬匹引致的一切損失、受傷、毀壞或費用負責。在上文所述一般適用而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有關拍賣馬匹的風險與責任包括拍賣馬匹死亡、受傷或喪失競賽能力,而不論如何引致。
b. 於拍賣會舉行前、後或進行期間,身處馬會範圍內的任何人士,均視為自行承擔一切風險,若有任何財物損失或毀壞,則不論如何引致,均不得向馬會索償。
9. 執行此等條款及適用法律
a. 為了讓馬會得以全面執行此等條款,承購人須不可撤回委任馬會作為其受託代表人,全權代表其簽署所有必要的檔案、發出所有必要的指示,以及就承購人所購拍賣馬匹採取所有必要行動和處理所有必要事項。
b. 此等條款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法律詮釋及生效。任何根據此等條款提出的訴訟,香港法院均有絕對司法權進行聆訊及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