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五星花蕊的
紫荊花 紅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周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HONG KONG”的標準字樣。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呈圓形,中間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周圍寫有中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英文“HONG KONG”。寓意與區旗相同。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簡體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所使用的紅旗代表祖國,白色紫荊花代表香港,紫荊花紅旗寓意香港是祖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並將在祖國懷抱中興旺發達。花蕊上的五星象徵香港同胞熱愛祖國,旗、花分別採用紅、白不同顏色,象徵“
一國兩制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呈圓形,除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HONG KONG”的標準字樣外,中間也是紅底白色五星紫荊花蕊圖案,其寓意與區旗相同。
歷史 早在1965年,香港已經採用
洋紫荊 作為香港的市花,當時新成立的市政局就用了洋紫荊為標誌。1997年後使用的香港特區區旗區徽設計繼續採納了洋紫荊花的元素。
香港地區受英國管治個半世紀後,於1997年7月1日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採納洋紫荊花的元素作為區徽、區旗及硬幣的設計圖案。
為了給香港特別行政區設計標誌,1987年,徵集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區徽的啟事在報紙上公布後,分別從香港、台灣和內地徵集到了7147幅圖案。
標準 標準號
GB 16690-2008
中文名稱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
英文名稱
Hong Kong
發布日期
2008-06-19
實施日期
2009-06-01
起草單位
歸口單位
中國標準分類
A22
說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旗、區徽必須按照製作說明製作。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紫荊花兩面相對。旗面為紅色,其色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紅為標準。旗面呈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中繪有一朵白色動態五瓣紫荊花,其外圓直徑為旗高的五分之三。各花瓣圍繞旗面中心點順時針平均排列,在每片段預告瓣中均有一顆紅色五角星及一條紅色花蕊,紫荊花中心點位於旗面中心,旗桿套為白色。
(2)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呈圓形,徽面由紅色環形窄邊、文字區外圈、紅色內圓及五星花蕊動態紫荊花圖案所組成。位於徽面內圓中央的動態紫荊花圖案為白色,由五片段預告瓣組成,每片段預告瓣中均有一顆紅色五角星及一條紅色花蕊鑲在其間。各片段預告瓣環繞徽面中心點順時針均勻排列。紫荊花中心點位於徽面的中心點。文字區外圈位於紅色環行窄邊與紅色內圓之間,為白底紅字。外圈上方均勻排列著“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文繁體區徽標準字樣。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點。外圈下方均勻排列著英文“香港”區徵標準字樣,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點。中英文字樣中間分別鑲有一顆
紅色五角星 。
五角星 的一個角尖朝向徽面中心點。中英文字樣和五角星均以徽面的中軸線為準對稱分布。徽面中紅色的色度值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紅為其標準。
規定 為了維護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區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區旗、區徽,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象徵和標誌。每個香港居民和團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區旗、區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凡國旗與區旗、國徽與區徽同時懸掛時,應當將國旗或國徽置於較突出的位置。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時,國旗應在區旗之前,並列懸掛國旗和區旗時,國旗在右,區旗在左,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區旗、區徽。區旗、區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
國旗是一個國家的標誌,代表國家和民族的尊嚴。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的一個享有
高度自治權 的地方行政區域,應當懸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使用國徽,以體現國家的主權和尊嚴。因此,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屬檔案三規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 》(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同時,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既要體現“一國”,懸掛國旗、使用國徽;又要體現“兩制”,可以懸掛區旗、使用區徽,以適應香港在經濟、文化等多方面與許多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經常發生聯繫的需要。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象徵和標誌。每個香港居民和團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區旗、區徽。
第二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凡國旗與區旗、國徽與區徽同時懸掛時,應當將國旗或國徽置於較突出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在區旗之前。平列懸掛國旗和區旗時,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第三條 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區旗、區徽。
第四條 區旗、區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
第五條 區旗、區徽必須按照製作說明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