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稅

香港利得稅亦稱“所得稅”。香港的一種直接稅項。凡在香港從事貿易、專業或商業活動的任何公司、商號與團體都必須繳納的稅項。香港實行 “本地來源” 原則,香港居民從外地賺取贏利無須繳稅;非香港居民若從香港獲取利潤則須繳稅。

按課稅年度內實賺利潤計算。計征時先按上一課稅年度賺取的利潤暫征,其後再按課稅年度實賺利潤進行調整。賺取應課稅溢利時所需的一切開支,可依法予以扣除。公司商號被視為單一個體評稅,合伙人不會被個別進行評稅。非有限公司的營業利潤,按15%的現行標準稅率繳納,有限公司另加1. 5%的附加額,即按16.5%(自1994~1995年度起) 的稅率繳納。香港這項稅率以任何國際標準衡量都是偏低。非香港居民在香港從事經營所得利潤,應在本人或代理人名下課稅並徵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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