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衛生工作地方性規章、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全縣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制定全縣技術規範和衛生標準並監督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河縣衛生局
- 地點:香河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職能
香河縣衛生局是縣政府主管衛生事業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二)制定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指導社區衛生規劃的實施。
(三)研究制定全縣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的實施,指導農村衛生體制改革,加大農村衛生投入,完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以整體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
(四)研究制定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五)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對危害人群健康嚴重疾病的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
(六)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制定縣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監督實施。
(七)依法監督管理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
(八)研究擬定全縣重點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及套用工作。
(九)制定衛生執法監督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制定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組織實施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認定標準。
(十一)組織調度全縣衛生技術力量,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在有關部門的協助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
(十二)負責全縣中醫藥工作的監督管理,繼承發揚中醫藥學,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十三)承擔全縣地方病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管理縣愛國衛生運動衛生委員會辦公室、縣紅十字會。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綜合調研,擬定衛生工作重大決策,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擬定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保密、行政事務、新聞宣傳、信息反饋、電子信息化建設、檔案、車輛管理、信訪、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組織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協調答覆工作。
香河縣衛生局
(二)人事股
研究擬定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工作;按有關規定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員調配、勞動工資、專家管理及幹部任免等有關事宜;協助組織、指導全縣部分衛生技術人員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及直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承辦衛生系統全縣行表彰工作。
(三)財務股
研究提出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擬定衛生財務管理規章;負責衛生事業財務管理、全縣衛生事業統計及鄉鎮衛生院審計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擬定衛生醫療收費標準,負責衛生基本建設及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
(四)醫政股
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擬定醫療機構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和服務標準;承辦醫療機構設定審批和執業許可,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註冊;審查醫療廣告;組織進行醫療服務質量監督與評價;協調處理醫療糾紛;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救護;組織縣重大活動醫療保健工作。
(五)衛生防疫股
擬定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和措施,組織對傳染病、地方病綜合防治;組織指導計畫免疫接種規劃的實施,組織調度全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蔓延;承辦縣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擬定全縣地方性衛生規章和管理辦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對衛生監督員的管理和衛生執法監督;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和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學校衛生工作,防止重大食物中毒和其他中毒事件的發生,組織實施食品、化妝品質量地方管理規範;負責全縣衛生系統普法教育宣傳工作;統籌協調健康教育工作。
(六)基婦股
研究擬定全縣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指導農村衛生體制改革,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的實施。擬定全縣婦幼衛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技術標準;貫徹實施《母嬰保健法》;監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七)愛衛會辦公室
積極開展衛生事業的各項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制定全縣愛國衛生工作計畫,負責檢查基層衛生執行情況,並搞好總結匯報。
(八)中醫股、紅十字會、血源辦(合屬辦公)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中醫工作的政策、法律、負責制定中醫機構的建設規劃、長遠目標及縣中醫院、全縣所有中醫門診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中醫人才的培訓及職稱評審工作,積極蒐集民間諺方、秘方,從而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加速我縣中醫事業的發展。積極開展救災工作,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民眾參加現場救護,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貫徹落實《獻血法》,積極完成上級下達的無償獻血任務。推廣成份獻血和成分輸血。
(九)執法大隊
貫徹落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查處無照行醫、超範圍行醫、藥店坐堂行醫及其他嚴重擾亂醫療市場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