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縣審計局是政府職能部門,是實行部門預算的一級預算單位。內設辦公室、法制股、財政金融審計股、行政事業審計股、社會保障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股七個股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河縣審計局
- 地點:香河縣
- 內設機構:辦公室、法制股等
- 性質:政府職能部門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能調整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的規定,審計監督縣本級預算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3、組織並實施對科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審計。
4、審計監督社會保障資金和環境保護資金。
主要職責
(一)編制全縣審計工作規劃,確定年度工作重點;參與擬定香河縣有關審計、財政方面的政策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
(二)向縣政府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工作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縣政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外財政收支。
5、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有金融、保險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負責和損益狀況。
6、縣政府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審計署授權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縣屬境外企業、合資合作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9、縣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責和損益狀況。
10、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11、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四)向縣長提交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首先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全縣對科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
(七)對依法獨立進行社會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八)承辦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下設7個職能股(室)。
(一) 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管理制度的起草;負責全縣審計宣傳、信息、統計、規劃、年度計畫、綜合調研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督辦、機要、保密、檔案、公文處理、檔案管理和行政後勤工作;管理局機關財產及財務收支;承辦縣人大代表建議、縣政協委員提案事宜;負責局機關人事勞資工作;負責老幹部服務工作;負責全縣審計系統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編制並組織全縣審計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局機關工會、婦聯、共青團及行政監察工作。
(二)法制股
負責縣地方審計規章的草擬、修改和報批工作;參與地方性財經方面政策規章的研究;組織對全局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審理、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
擬定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總體方案;負責對縣地方稅務組織徵收縣級稅收情況的審計;負責對國家金庫香河縣支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收納撥付情況的審計;負責對縣財政局、縣地方稅務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匯總審計情況並起草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負責對各鄉鎮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負責對國家金庫香河支庫的審計;負責全縣財政預算外資金的審計業務;負責組織實施由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保險公司及國家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分支機構的資產、負責和損益情況的審計;負責對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縣屬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責和損益情況的審計。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設計與縣財政撥款關係的縣委機關、縣人大機關、縣政協機關、縣法院機關、縣檢察院機關及其他黨派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縣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專項資金。
(五)社會保障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直接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及各項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對全縣扶貧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撥付、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對縣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由國家直接投資、融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組織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建設項目和施工企業的審計的監督;負責審計縣建設局、建築總公司所屬建築公司的財務收支;組織對國有施工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審計監督;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向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提供援款、貸款項目審計公正報告;組織開展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企業和境外企業審計。
(七)經濟責任審計股
組織開展對全縣科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幹部、縣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