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領佐貳俸滿保薦是官制名。清制, 各類職官,均有一定的食俸年限,亦即任職年限,或二年、三年,或五年、六年。凡任職年限已滿者, 稱為俸滿,屆時,經過查核甄別,一般可以得到升用。
乾隆二十六年(1761) 議定,各省首領、佐貳、雜職官員,自從六品至未入流,以及捐納之鹽庫大使,俱準前後接算,歷俸已滿六年者(其中以舉人揀補或舉人捐納之鹽庫大使,則以五年為俸滿),經各該督撫或鹽政調驗甄別, 實屬人才出眾、著有勞績、堪膺保薦者,可出具切實考語,送部引見,候旨欽定。如奉旨準其照例升用,即入於卓異班內,以應升之缺,統一按奉旨日期先後而升用,但在未得升缺之前,仍令該員回原任候升。乾隆四十二年再經議準,今後首領、佐雜人員俸滿,應以實授之日起算,已滿六年者, 準許保薦。乾隆五十年又議準,此後佐雜俸滿保薦為卓異人員,不必送部引見,待具題奉旨後,入於卓異班內,予以升用,直至升至知縣以上等官,再行送部引見。道光十一年(1831)奏準,各省佐貳、雜職俸滿保薦具題到吏部時,如適遇丁憂者,經查明其咨報丁憂到部日期是在俸滿以後者,仍準保薦,待其服滿起復補官到任後,再照例按班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