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貳首領題昇州縣

佐貳首領題昇州縣,官制名。清代府、州、縣的副職,稱為佐貳官;在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及州縣等衙門內負責處理行政文書等事項的事務官,稱為首領官。代原先規定從六品之州同以及布政司經歷、理問等佐貳、首領官,概不準題升為州縣正印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佐貳首領題昇州縣
  • 名詞性質:清代官制名
  • 稱呼:佐貳官、首領官
  • 朝代:清代
惟乾隆四十二年(1777) 上諭:此類人員內,或許有才猷出眾者,在地方閱歷年多,若令借補知縣,較部選新任人員,於地方公務,似有裨益;且才堪造就之員,若限於成例,一概不用,亦未免可惜。故嗣後著各督撫對此等人員留心察看,如有才具素優,堪任知縣,並且人地實在必需者,準許據實聲敘,專摺奏請,由皇帝裁酌降旨任用。乾隆四十五年又經吏部奏準,今後凡州縣官缺出,除按正常制度辦理應升、應調手續外,對地方佐貳、首領各官內曾經卓異保薦及俸滿即升者,各督撫務須先盡題請升調。如省內現無卓異保薦及俸滿即升的佐貳、首領人員,亦必須將現任佐貳、首領歷俸五年以上者題請升補。遂成定製。
光緒十年(1884)又經議定,佐貳、首領題升者,由該省督撫比照州縣官以上先盡卓異保薦奉旨應升人員升用,不準以人地未宜為理由題請以別項人員升補。如該省無卓異保薦人員,即將著有勞績之佐貳、首領人員保奏升用,或從俸滿即升佐貳、首領人員內揀選題請升用。如亦無此類人員,亦必須將現任佐貳、首領官曆俸三年以上者,題請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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