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會職能
首都慈善公益組織聯合會是連線政府、慈善公益組織和社會三方的橋樑和紐帶,具有服務、協調和管理職能。作為全國首家慈善公益組織聯合體,聯合會將在制訂慈善公益組織行業規範、培訓民間公益組織成員、監督救助項目的實施、協調資金支持等方面,積極推進建立完善的慈善公益事業籌資機制、運營管理機制、監督反饋機制和動員激勵機制,提高募捐活動的社會公信力,促進慈善公益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LOGO釋義
用愛的合力擰成一股繩,奉獻更大的愛心。總體造型乍看是一個心型,喻義慈善公益組織的行業特性;不同的顏色代表不同的會員單位,喻義在首都慈善公益組織聯合會的統領下,所有會員單位形成合力,擰成一股更大的力量,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平台作用
首都慈善公益組織聯合會針對目前我市慈善公益事業發展現狀,通過十個平台的搭建,發揮自身的作用,有序推動事業發展和逐步解決首都慈善公益事業所面臨的問題。
1、宣傳表彰平台
為加強慈善公益宣傳的力度,提高全社會對慈善公益事業發展的關注度。政府每年都有專項資金用於對慈善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單位和項目進行評比表彰;重大的慈善公益活動都得到了我市主要媒體的支持,免費予以宣傳;慈善公益日的確立和公益日活動的開展,為弘揚慈善公益理念,營造慈善公益氛圍,為推動首都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宣傳表彰的平台。
2、聯合募捐平台
聯合會積極開拓網路募捐等募捐渠道,逐步搭建並完善聯合募捐平台,加強了慈善公益組織之間、慈善公益組織與政府之間、慈善公益組織和救助對象之間的聯繫,有效實現了橋樑紐帶的作用。
3、信息統計平台
聯合會積極進行捐助和救助的數據信息統計,建立聯合會網站,提升首都慈善公益事業的信息服務水平。信息平台還在全市慈善信息統計、信息共享、信息發布以及捐贈和救助資源整合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這也為今後組織大規模的捐贈活動積累了寶貴經驗,奠定了堅實基礎。
4、諮詢培訓平台
為了滿足社會對加快發展首都慈善公益事業的強烈要求,聯合會從信息諮詢和人員培訓兩方面著手,搭建諮詢培訓平台。 “聯合會”建立了全市統一的慈善公益組織信息服務平台—96156首都慈善公益熱線,為首都市民諮詢慈善公益信息開通了渠道,提供了平台。另外,聯合會每年定期舉辦能力建設培訓,提升了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
5、內外交流平台
聯合會通過不定期舉辦會員單位的座談會和研討會,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內部交流;同時聯合會還組織會員單位外出考察、參觀學習,開闊會員單位的視野,增進會員單位之間的感情,加強會員單位與外部的交流和合作,提升聯合會的凝聚力。
6、制度建設平台
為更好地規範募捐秩序,聯合會將不斷加大調研的力度,針對首都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現狀出台一些規範性措施,並積極推動政府為慈善公益事業立法,為會員單位搭建好制度建設的平台,不斷完善慈善公益事業的制度化建設,逐步實現慈善公益事業的法治化運行。
7、管理自律平台
聯合會出台了行業自律宣言,加強對各個會員單位的管理;同時聯合會還通過督促各會員單位實行年終審計和定期公示,加強會員單位自律的意識。我們將通過聯合會的他律和會員單位的自律,努力打造首都慈善公益事業的陽光工程。
8、組織協調平台
聯合會通過慈善公益項目公開、捐贈救助標準公開的措施,促進各組織之間的相互了解,避免各組織重複設立項目,減少重複救助。聯合會也將社會捐贈資金與政府援助資金進行有效整合,通過統籌運作,集中發揮行業協會的統領作用,節約了慈善成本,集中了慈善資源,加大了救助力度。聯合會通過組織協調的平台,加強了會員單位之間的合作,提升了慈善公益行業的整體服務水平。
9、志願服務平台
聯合會依託媒體力量,向廣大市民進行志願服務的宣傳和動員,通過發布救助信息,為廣大市民提供參與志願服務的機會,讓廣大市民在親身參與中加深對慈善公益的理解,逐漸完成由普通市民向志願者的身份和意識的雙重轉變;同時積極建立首都志願者隊伍,完善志願者制度建設,壯大慈善公益組織。
10、社會監督平台
聯合會通過開設熱線、建立網站等多種渠道,為社會各界監督首都慈善公益活動提供便利。隨時解答社會各界對首都慈善公益活動中所存在問題的疑惑,隨時記錄社會各界對首都慈善公益活動中的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隨時聽取社會各界對首都慈善公益事業未來發展的一些建議,這些舉措,增加了慈善公益捐贈和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完善了慈善公益事業的社會監督機制,有助於今後首都慈善公益事業穩步、健康、有序的發展。
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首都慈善公益行業行為,保障首都慈善公益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規和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中的慈善公益組織包括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在文化、醫療、教育、體育、司法、環境保護、及扶危濟困、救助殘疾人等領域中從事慈善公益活動的組織。
第三條 首都慈善公益組織聯合會(以下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APITAL PHILANTHROPY FEDERATION )是由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公益組織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本會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為政府和慈善公益組織提供雙向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調政府與各會員單位以及會員單位之間的關係,組織各會員單位開展全市性慈善公益活動,發揮慈善公益組織行業的指導、服務、協調的作用。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行業規範;
(二)實施行業監督;
(三)開展協調服務;
(四)加強公益宣傳;
(五)提供信息平台;
(六)規範捐贈行為;
(七)開展聯合募捐;
(八)實施行業評估;
(九)提供諮詢培訓。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遵守本會章程;
(二)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慈善公益組織;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四)獨立開展工作時間達一年以上;
(五)上一年年度工作年檢合格。
個人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承認並擁護、遵守本會章程;
(二) 熱心慈善公益事業,且在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社會影響力和社會知名度;
(三) 無不良記錄和負面影響。
第八條 申請入會的程式:
(一)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三)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提出與本單位、本行業有關的建議或提案,提出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
(五)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維護會員間團結;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退會自由,退會時需經過以下程式:
(一)應當在理事會召開前二個月提出書面退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各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單位行使會員權利。法定代表人變更,由會員單位報秘書處備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指導本會各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會長、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責。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常務理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每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任期內常務理事因故需要調整,由常務理事會推薦人選,經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領域內有一定威望,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譽;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可接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三(或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六章 辦事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日常工作。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在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負責協調、組織、實施常務理事會的工作計畫和部署,處理本會的重要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若干人。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資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有關部門撥款和資助;
(二)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投資收益及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
第三十六條 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標準、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賬目清理交接手續後方能離職。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編制年度預算、決算,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八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三)涉及登記證書及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3月10日會員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報業務主管機關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定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