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是首都師範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成立首都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並制定的章程。
相關背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章 工作職責,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五章 附 則,
相關背景
首都師範大學創建於1954年,是一所包括文、理、工、管、法、教育、外語、藝術等專業的綜合性師範大學,是教育部、北京市“省部共建大學”。建校61年來,共培養各類高級專門人才十餘萬名,是為北京市基礎教育輸送合格師資和培養其他現代化建設所需人才的重要基地。
學校現有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17個,博士點97個,博士後流動站16個,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26個,碩士點147個。國家重點學科4個,國家重點培育學科1個,北京市一級重點學科8個,北京市二級重點學科6個,北京市一級重點建設學科1個,北京市二級重點建設學科11個,北京市一級重點培育學科4個,交叉學科北京市重點學科2個;1個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2個教育部重點實驗室,1個教育部省屬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1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個民政部重點實驗室,1個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2個國家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基地,1個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5個省、部級 設定的研究(院、所、中心)、實驗室,1個北京實驗室,10個北京市重點實驗室,2個北京市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1個北京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1個北京市工程實驗室,2個北京市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基地, 4個北京高等學校市級校外人才培養基地,6個北京市實驗教學示範中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揚學術民主、加強學術管理,提高學校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的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成立首都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首都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是由專家學者代表組成的學術組織,是學校最高學術諮詢和評議機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共設委員席位25個左右,委員由院(系)推薦和校長推薦產生。院(系)推薦委員由全體教授選舉產生,擁有5名以上教授的院(系)擁有1個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席位。校長可以推薦不超過委員席位總數五分之一的委員。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遴選須經校長辦公會審議批准,由校長聘任。校級領導不擔任委員職務,學校職能部門及院(系)正職領導原則上不擔任委員職務(校長推薦的人選除外)。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4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五條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經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任期為4年。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原則性強;
(二)在編在職,並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身體健康,能夠履行學術委員會職責,原則上在退休前能夠完成一屆學術委員會工作。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文科分委員會和理科分委員會,分委員會主任由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兼任。分委員會可在校學術委員會主任的授權下獨立開展工作。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日常事務,秘書處與發展規劃辦公室合署辦公。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學術審議。聽取和審議校長關於學校學術工作的報告。對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學科建設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等涉及學校學術領域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第十條 學術評議。受學校委託,對學科帶頭人的認定、高層次人才的引進與選拔、科研項目與成果的評審以及職稱評聘中的學術問題進行評價和諮詢。
第十一條 學風建設。依據《首都師範大學學術道德規範》,對學風和學術道德建設和維護問題進行監督和仲裁。
第十二條受學校委託對涉及學術問題的其它重要事項進行論證和諮詢。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並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分委員會會議。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其委託副主任委員)主持,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應有2/3以上(含2/3)委員出席才能舉行,會議決議由全體委員1/2以上(含1/2)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校學術委員會分委員會會議由分委員會主任主持,原則上應有2/3以上(含2/3)分委員會委員出席才能舉行,會議決議由分委員會全體委員1/2以上(含1/2)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實行迴避制度,在討論、審議或評定與委員及其關係密切人員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須迴避。
第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議,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須徵得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通過的決議不再複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