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5日發布《醫院投訴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規定,醫院應設立醫患關係辦公室或指定部門統一承擔醫院投訴管理工作,同時實行投訴接待“首訴負責制”。
徵求意見稿指出,醫院應設立醫患關係辦公室或指定部門統一承擔醫院投訴管理工作,履行以下 職責:統一接受投訴;調查、核實投訴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及時答覆投訴人;組織、協調、指導全院的投訴處理工作;定期匯總、分析投訴信息,提出加強與改進工作的意見或建議。根據徵求意見稿,二級以上醫院的投訴管理部門,原則上應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其他醫院根據實際情況可配置兼職人員。
徵求意見稿規定,醫院投訴接待實行“首訴負責制”,投訴人向有關部門、科室投訴的,接待人應主動引導投訴人向投訴管理部門投訴;投訴人不願到投訴管理部門投訴的,接待人應先做好解釋疏導工作和投訴記錄,並及時將投訴意見轉至投訴管理部門,積極配合投訴管理部門做好投訴處理工作;對於能夠當場協調處理的投訴,應儘量當場協調解決,並將投訴及處理情況報告投訴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