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私人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對私人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明確質量、安全責任,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餘慶縣發布了《餘慶縣私人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慶縣私人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目的1: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 目的2:加強對私人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私人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明確質量、安全責任,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貴州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人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在集鎮和村莊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鎮居民和農民自建房工程。工程規劃許可證所載明的戶主為房屋建設業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限額以上工程是指建築層數三層以上(含三層),投資額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建築面積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私人自建房;限額以下工程是指建築層數三層以下(不含三層),投資額30萬元以下,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私人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私人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凡在我縣境內從事私人房屋建築工程的參建單位和監督管理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各鄉鎮規劃區及村莊規劃區內,私人房屋建築的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施工許可及工程備案工作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七條 業主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規劃許可證、設計施工圖、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手續。
第八條 私人房屋建築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後,應當依法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限額以下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但應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等手續。
第九條 業主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檔案。
(一)在城鎮或村莊規劃區內的私人房屋建築工程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取得用地批准檔案。
(三)對五層以下(含五層)框架結構或地質結構複雜的房屋建築工程,應提供有相應資質的地勘單位出具的地勘報告。
(四)六層以上(含六層)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提供的地勘資料和設計施工圖。
(五)施工場地已經具備施工條件,有與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勞務企業或取得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工程從業資格的人員簽訂的施工契約。施工承包契約中,必須有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具體條款,依法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限和範圍。並簽訂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質量、安全責任。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並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第十條 業主憑施工許可證、限額以下的工程憑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到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規劃放線。否則、規劃管理部門不得進行規劃放線,工程不得開工。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勞務企業、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承包人應當遵守以下有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規定:
(一)所承擔的工程應與其資質等級相符,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業務;不得轉借、買賣、複製、塗改、偽造資質等級證書或執業證照,不得冒用其他企業或個人名義或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及特殊工種人員應持證上崗。
(三)按照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應組織施工圖會審和施工技術、質量、安全交底。施工中應實行班組自檢、互檢、交接檢制度,對所有上崗職工和民工進行安全教育和上崗前的安全知識培訓。發現質量、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並組織排除。
(四)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規範、規程的要求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粗製濫造、野蠻施工。
(五)嚴格按圖施工,未經設計單位認可並出具設計變更檔案,不得擅自更改或根據業主要求更改施工圖施工。
(六)使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應有產品合格證,並按規定由業主見證取樣送檢,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弄虛作假、以次充好。
(七)地基及基礎、主體結構工程和結構安全重點部位隱蔽前應通知監督管理人員到場檢查,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八)應組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和施工安全操作規程交底,對所有上崗職工和民工進行安全教育和上崗前的安全知識培訓。
(九)應嚴格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嚴格執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規範,並自覺申請和接受監督檢查,整改安全隱患,確保全全施工。腳手架搭設、現場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及樓梯口(包括電梯井)、預留洞口(包括坑井口)、通道口、陽台與屋面臨邊口的防護,提升機與井字架和施工機械的安裝,施工用電的架設與安裝,基坑支護與模板支撐等應符合建築施工安全技術標準,禁止使用簡易、無安全保障或無生產廠家、無合格證、無商標標識的“三無”及國家明文禁止的垂直運輸機具運送材料、構配件。
(十)工程質量與安全保證資料、施工驗收記錄等施工技術與管理資料整理要及時、真實、完善,並妥善保存備查,不得丟失。
(十一)施工單位或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第十二條 在施工過程中房主、地勘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三條 對限額以上工程、地勘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檢測單位提供優質價廉的服務。
第十四條 對限額以下私人房屋建築工程,業主除具備規劃和土地手續外,還須與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勞務企業或取得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工程從業資格的人員簽訂施工契約,有關各方對工程的質量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對質量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質量安全隱患的參建單位,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從重處罰。
第十六條 工程竣工達到設計檔案及施工契約要求後,由施工方申請業主組織驗收。竣工驗收由業主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施工、設計、地勘、監理等各方參加。驗收合格後,由業主簽署驗收意見。業主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或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 業主與參建各方質量驗收意見不統一時,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工程資料和實體質量作出質量認定。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備案,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對未按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動工建設的:
(一)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工整改。
(二)報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三)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由業主及參建責任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監管不力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余慶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時間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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