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干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餘干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外文名
  • 性質
  • 行政級別: 
主要職責,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十一)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二)研究能源開發和利用,負責能源行業管理,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計畫。加強能源監督管理,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規劃重大項目布局。推進能源市場建設,維護能源市場秩序,負責全縣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統籌協調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
(十三)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指導、協調、推進、監督、考核評價全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承擔縣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研究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推動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協調和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五)全面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和能源安全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職責,督促有關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將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基礎設施、執法能力、支撐條件、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隱患治理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畫,對所需預算內投資進行規劃,並對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限制和淘汰工藝落後、不符合產業安全條件的建設項目。
督促指導重點項目工程、煤炭、電力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重點項目和煤炭、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建立健全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機制,參與能源預測預警、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協調處理全縣石油天然氣管理保護重大問題。督促企業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加強監管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職責分工

1、與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與制度,擬訂全縣主體功能區相關政策,開展全縣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縣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不再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職責。
2、與縣生態環境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縣應對氣候變化與減排有關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委員負責縣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節能有關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組織、管理、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宣傳信息、安全保密、機關財務、內部審計、資產管理、信訪接待、行政後勤等工作;承擔法規、法制、統計、網路和資產管理等工作,指導、監管委屬單位財務工作。
(二)綜合規劃股(經濟動員辦公室)
提出全縣重大發展戰略、經濟結構調整政策和重大生產力布局建議,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統籌協調縣級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組織擬訂和實施年度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統籌全局性事項。負責全縣經濟監測預測預警,開展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形勢分析研判。組織開展對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性、戰略性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擬定推進全縣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對接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提出區域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推進“融入南昌都市圈,打造南昌後花園”區域發展戰略。倡導區域開放合作,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實施易地扶貧搬遷以及以工代賑規劃。承擔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職責。
(三)投資設審社會發展股(就業收入分配和消費股)
研究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編制全縣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提出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建議。組織申報中央、省、市財政性建設資金項目。協調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擬訂促進民間投資發展政策。
按分工組織擴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承擔縣本級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查。研究提出新型城鎮化戰略、規劃和城鄉融合發展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並協調實施社會發展、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統籌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及相關體制改革。協調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及改革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研究擬訂人口發展和應對老齡戰略、規劃及政策。組織編制就業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並協調實施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及擴大居民消費的相關政策措施。
(四)財金外資交通信用股
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研究財政貨幣政策與發展規劃、產業和區域政策協調發展並提出相關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按分工審核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及有關政策建議,按許可權審核重大項目。承擔統籌協調“走出去”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
負責全縣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統籌綜合交通發展相關政策建議。提出重大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擬訂促進交通運輸技術進步的政策建議。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承擔縣推進長江經濟帶發展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產業股(農村經濟股,服務業股)
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銜接工業發展規劃、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推進創新企業及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工業重大項目、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布局建議及相關產業重大工程並協調實施,限制和淘汰落後工藝技術、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建設。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推進創新創業的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數字經濟發展,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縣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提出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調控意見並協調落實。
研究提出農村經濟和生態保護與建設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相關政策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及有關農村基礎設施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推進,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
擬訂並協調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流通體制改革等相關重大問題。擬訂和組織實施綠色發展相關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承擔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相關工作。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並組織實施。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建議。組織協調重大節能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負責循環經濟、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污染治理和生態建設項目的儲備、申報和審核。負責組織和指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組織實施能評後評價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節能監察工作。承擔縣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縣降低企業成本最佳化發展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能源股
研究提出並協調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能源發展政策及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能源體制改革。銜接平衡專項規劃與能源發展規劃和全縣發展規劃。按許可權審核能源重大建設項目。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負責全縣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石油、天然氣管道的保護工作,統籌協調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重大能源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
(七)商品價格和收費管理股(價格調控和成本監審股)
負責全縣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管理工作。組織擬訂重要商品、服務價格、收費政策和改革方案。推進實施政府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政策。提出政府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行政事業、經營性收費的範圍、原則、辦法和修訂定價目錄、收費項目的建議。提出許可權內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的制定、調整建議。
監測、分析和預測市場價格運行情況,提出全縣價格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負責價格聽證工作。研究提出全縣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和發放範圍的建議。組織實施全縣成本監審、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調查。承擔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定價調價監審工作。研究和分析成本費用構成及變化趨勢。負責全縣成本監審調查業務培訓、考核以及成本調查檔案管理工作。
(八)行政審批服務股(經濟體制改革股)
負責受理許可權內的項目審批、核准。承擔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組織協調和辦結工作。承擔網上審批日常服務、管理、協調和監督等工作。負責全委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管理、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和推進全縣企業投資負面清單及管理工作。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及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參與研究和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開發區改革創新工作。

行政編制

餘干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編制13名,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餘干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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