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指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以全國範圍內統一制度規定、統一調度使用基金、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為主線,實現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協調發展。
2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同志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畫。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儘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完善失業、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 前提:是指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
- 含義:以全國範圍內統一制度規定
- 類型:全國統籌
簡介
必要性
之所以要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就是要解決因統籌層次低帶來的制度不夠規範統一、各地的養老負擔畸輕畸重、基金規模效應低、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不夠順暢等突出問題。解決以上問題,是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的直接目標。
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地方統籌的背景下,存在地方制度各行其是的問題。調查表明,各地在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繳費費率、待遇計發辦法等方面有很多不同,制度碎片化現象嚴重,難以實現各地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基礎工作,就是要統一規範各地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
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地方統籌的背景下,存在養老負擔畸輕畸重和基金使用效率低下問題。一些地區基金結存過多,繳費費率下調,征繳力度放緩,養老待遇隨意增加;另一些地區基金缺口較大,難以自求平衡,在高費率的情況下,每年仍然需要中央政府大量的轉移支付。如果這種狀況長期下去,就會出現基本養老金的兩極化現象。一方面一些地區基金大量結存沉澱,這不但可能導致懈怠征繳,隨意降低費率和提高待遇,而且憑一個地區的力量也難以管好用好基金;另方面一些地區基金嚴重不足,不但征繳費率居高不下,增大了當地企業成本,而且需要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大量補貼,進而出現嚴重的苦樂不均,違背了基金互助共濟的保險規律,降低了基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全國範圍的統籌使用,提高基金使用的規模效應,是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要解決的核心問題。
在地方統籌背景下,存在基金存儲分散、規模小和貶值問題。2009年底各省均出台了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截至到2010年底有25個省通過了省級統籌驗收。儘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核算,但結存基金受託存儲在市(地)縣一級,形成了1000多個小規模基金,缺少保值增值機制和手段,貶值嚴重。根據統計,2007-2008年的養老保險基金的平均利息率分別為1.79%和2.16%,低於一年期存款利息率水平。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有利於提高基金規模,更好地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地方統籌的背景下,仍然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不暢問題。儘管已經出台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但由於各地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業務規程不規範,數據不標準,信息網路不健全等,轉移接續仍然面臨較大困難。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全國統籌,就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從而簡化轉移手續,方便轉移接續工作的開展。因此,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是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全國銜接的關鍵環節。
養老保險基金結存金額占到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結存金額的60%以上,是面向全體勞動者的保障項目,在整個社會保險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搞好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了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夠規範統一、各地的養老負擔畸輕畸重、基金規模效應低、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不夠順暢等突出問題,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具有必要性。
必然性
邏輯性
在勞動力全國性頻繁流動的大背景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具有內生邏輯性。勞動者不論在哪裡參加養老保險,不論把錢繳到哪個地區,所形成的養老保險基金都是勞動者的權益。這些權益應當隨勞動者的轉移而轉移,應當在全國範圍內享有。各地的養老保險基金結存,不是任何一個地區或者部門的權益,應當是全體參保勞動者的權益。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就是要實現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全國共享,基本養老風險全國共擔,這是事物發展的內在要求。
緊迫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規定:“……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切實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因此,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是“十二五”期間的工作任務,時間緊迫,任務艱巨,必須抓緊研究落實。
可行性
在經濟快速發展、中央政策明確、各地在省級統籌方面積累大量經驗的基礎上,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統一、管理統一、技術統一、基金運轉統一)具有可行性。根據經濟學家預測,未來20年我國經濟仍然處在快速增長的黃金髮展時期,也是鄉村城鎮化、農業工業化、農民市民化發展的歷史時期,各類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和參保意識會不斷提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和繳費水平也會有較大增加。因此,即便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的背景下,制度內的繳費能力也會不斷增強,為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提供保障。同時,中央多次明確要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以及若干省份已經取得了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豐富經驗,應當有信心、有能力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儘管在全國統籌方面具備了一定條件,但應當充分估計到此項工作的難度。回顧歷史,1992年就開始探索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但直到2009年底,才基本建立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制度框架。說明制度推進之慢,面臨困難之多。經濟原因應當是地區發展極不平衡,管理原因應當是財政分灶吃飯體制。一些落後地區、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大的地區,在推進統籌層次提高方面的進展要快一些;一些發達地區、中央財政沒有轉移支付的地區,在推進統籌層次提高方面的進展要慢一些。在省級統籌沒有完全到位的情況下,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會遇到較大困難,應當不斷鞏固省級統籌成果,穩步推進全國統籌。